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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05471
- 條形碼:9787516205471 ; 978-7-5162-0547-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案例教程 本書特色
為了貫徹落實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的文件精神,全面推進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綜合試點改革工作,充分發揮國家大學生校外實踐基地的育人功能,河北大學政法學院與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組織專家學者共同編寫了《高等學校法律實務系列教材》。 本套教材由河北大學政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孟慶瑜教授擔綱總主編,**輯包括《憲法案例教程》《行政法案例教程》《刑法案例教程》《民法案例教程》《經濟法案例教程》《刑事訴訟實務教程》《民事訴訟實務教程》《法律文書實務教程》
刑法案例教程 內容簡介
為了貫徹落實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若干意見》的文件精神,全面推進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綜合試點改革工作,充分發揮國家大學生校外實踐基地的育人功能,河北大學政法學院與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組織專家學者共同編寫了《高等學校法律實務系列教材》。 本套教材由河北大學政法學院院長、博士生導師孟慶瑜教授擔綱總主編,**輯包括《憲法案例教程》《行政法案例教程》《刑法案例教程》《民法案例教程》《經濟法案例教程》《刑事訴訟實務教程》《民事訴訟實務教程》《法律文書實務教程》8本。該套教材以案例研析和實務操作為主題,以高等學校和實務部門的共同開發為特點,以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應用能力為目標,旨在逐步形成適應應用型、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需要的法律實務教材體系。
刑法案例教程 目錄
刑法案例教程 節選
【基本問題】 本案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張某盜竊路面上的井蓋的行為能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種觀點認為,張某盜竊公路井蓋的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應該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盜竊公路井蓋的行為,應該認定為破壞交通設施罪。那么,被告人張某盜竊井蓋的行為到底構成哪一種犯罪?需要深入討論! 居懻撆c分析】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刑法第114-條與第115條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為方式,但是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應該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進行限制解釋。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方法”,應該做如下理解:**,“以其他危險方法”僅限于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當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方法。因為刑法將本罪規定在第114條與第115條之中,根據同類解釋規則,它必須與前面所列舉的行為相當;根據該罪所處的地位,“以其他危險方法”只是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兜底”規定,而不是刑法分則第二章的“兜底”規定。換言之,對那些與放火、決水、爆炸等危險方法不相當的行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認定為本罪。第二,單純造成多數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輕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規定的具體的公共危險或者侵害結果的行為,不得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如果某種行為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以其他犯罪論處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應盡量認定為其他犯罪,不宜認定為本罪! ”景钢,張某盜竊的是井蓋,而井蓋是公路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看,張某的行為形式上符合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問題的關鍵在于張某盜竊的井蓋是便道的井蓋,其行為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根據刑法第117條第1款的規定,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造成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換言之,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成立以“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為前提。張某盜走便道上的井蓋,雖然可能對行人的生命、身體造成危險,卻不可能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因此,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際上是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視為刑法分則第二章的“兜底”規定,亦即,凡是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為,都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觀點無疑突破了“其他危險方法”是與放火、決水、爆炸等相當的“危險方法”這一實質性限制條件。 “以其他危險方法”是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兜底”規定,而不是刑法分則第二章的“兜底”規定。如同不構成放火罪、爆炸罪的放火行為、爆炸行為不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樣,不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的破壞交通設施行為,也不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張某盜竊便道井蓋的行為雖然對他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了危險,但這種方法不可能像放火、決水、爆炸那樣在行為做出時無法控制,因而不可能與放火、決水、爆炸等制造的危險相當,不能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劉某盜竊三個井蓋,價值人民幣1340元,已經達到數額較大,因而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以盜竊罪定罪受罰!
刑法案例教程 相關資料
本套教材的編寫力求遵循以下原則:一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突出實踐性。即教材內容要強化法學理論和原理的綜合應用,強調實踐和應用環節,側重實踐能力培養,為學生的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創造條件。二是立足現實,追蹤前沿。即教材內容要最大程度地反映本專業領域的最新學術思想和理論前沿,吸收本專業領域的最新實務經驗和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三是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即教材既要整體反映本專業知識點,又要彰顯案例和實務操作領域的規律和重點,以避免與理論教材之間的內容重復。 本套教材的編寫力求滿足以下要求:一是立足基礎,突出應用。即立足基本知識,不做系統講解,著重法律應用,突出應用性和實務特色。二是表述準確,言簡意明。即基本概念闡釋清晰準確,知識要點講解言簡意賅。三是篇幅適中,便于使用。即控制每部教材的篇幅字數,均衡各章之間的權重,不宜畸輕畸重。四是知識案例,融會貫通。即將知識講授與案例評析有機結合,真正做到以案說法,突出案例與知識的互動。
刑法案例教程 作者簡介
孟慶瑜,男,法學博士,河北大學政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類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北省法學會常務理事、河北省政府法制研究會副會長、河北省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會長、河北省高等學校法學教學指導委員會秘書長等學術職務。 獲第三屆河北省杰出中青年法學專家、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青年專家、寶鋼教育基金優秀教師獎等榮譽稱號。長期從事經濟法、環境資源法教學與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研究課題6項,在《人民日報》《現代法學》《法律科學》等國家權威報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40余篇,出版《分配關系的法律調整—基于經濟法的研究視野》《自然資源法基本問題研究》等學術著作10余部,榮獲河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多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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