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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西藏發展道路的歷史選擇 版權信息
- ISBN:9787010147185
- 條形碼:9787010147185 ; 978-7-01-014718-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15年4月-西藏發展道路的歷史選擇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中國各民族形成了休戚與共的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西藏自古是中國的一部分,藏族是中華民族命運共同體的一員。當前,西藏的發展和進步取得了巨大的歷史成就,充分說明西藏走上的發展道路是正確的。但是長期流亡海外、代表封建農奴主階級殘余勢力的十四世達賴集團,出于“西藏獨立”的政治目的和對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的眷戀,大肆鼓吹中間道路。這實則是否定新中國成立以來西藏走上的正確發展道路,企圖在中國領土上搞國中之國,達到“西藏獨立”的目的。
2015年4月-西藏發展道路的歷史選擇 目錄
一、舊制度必然退出西藏歷史舞臺
二、新西藏走上了一條正確發展道路
三、“中間道路”的實質是分裂中國
四、“和平”、“非暴力”的假象
五、中央政府對十四世達賴的政策
結束語
2015年4月-西藏發展道路的歷史選擇 節選
《西藏發展道路的歷史選擇(32開)》: 其一,“高度自治”根本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中國各民族關系的精神和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明確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48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內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權利。”十四世達賴集團的“高度自治”,根本無視西藏各民族的平等權利,是極端民族主義的表現。 其二,“高度自治”根本違背了中國現行國家結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建立時就繼承了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全國擁有統一的憲法和法律體系。在中國,構成國家整體的組成部分是地方行政區域而不是成員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高國家權力機關;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各級地方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的下級,必須服從中央政府的管理,不存在任何與中央政府法理上地位平等的權力主體。“高度自治”否定全國人大的*高權力,無視中央政府的權威,要求獲得相當于國家層面的立法權,把地方對中央的隸屬關系說成是政治實體之間的“合作”關系、對等關系。在中國,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對等“談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決的途徑”的問題。 其三,“高度自治”根本違背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政治制度。如前所述,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在自治區域內,各族公民享有平等的權利,各族公民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是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同時也是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5條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西藏作為中國的一個自治區,自然在中央政府的領導之下。十四世達賴集團企圖通過“高度自治”根本否定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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