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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上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3441
- 條形碼:9787510213441 ; 978-7-5102-1344-1
- 裝幀:6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15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上下) 內容簡介
《2015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套裝上下冊)》特色: 依據*新內容修訂 法律法規應試寶典 真正反映考試規律
2015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上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
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監督法
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
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
國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執行《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司法部*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關于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并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復
*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
*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國際公約和雙國際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和調查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外司法協助協定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高人民法院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司法職業道德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民法
商法
民事訴訟法
附件
2015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上下) 節選
《2015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套裝上下冊)》: 第九章選舉程序 第三十四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 第三十五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 第三十六條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三十八條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第三十九條選舉人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四十條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三人,并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 第四十一條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或者代表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 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四十二條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者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四十三條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于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 依照前款規定另行選舉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另行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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