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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舉報檢察新業務指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1935
- 條形碼:9787510211935 ; 978-7-5102-1193-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控告舉報檢察新業務指引 本書特色
穆紅玉編著的《控告舉報檢察新業務指引》一書以務實的精神、開闊的視野、嚴謹的態度,積極回應新形勢新任務,全方位地介紹了控告舉報檢察辦案工作,特別是五項新增辦案職能,并對照修改后兩大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逐條對每一項辦案業務進行詳細的闡述和解讀,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同時,本書系統地梳理了控告舉報檢察事業發展中的相關規范條例,提煉歸納了控告舉報檢察工作的經驗成就,探尋摸索了控告舉報辦案實務的科學規律,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指導性;诖,通過本書呈現的豐富內容,為控告舉報檢察工作提供指引,為控告舉報檢察干警提供幫助,為控告舉報檢察理論與實務研究人員提供參考。
控告舉報檢察新業務指引 內容簡介
為積極應對兩大訴訟法修改后的新形勢新任務,指導控告舉報檢察新增業務案件的審查辦理工作,*高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廳編寫了《控告舉報檢察新業務指引》一書!犊馗媾e報檢察新業務指引》重點介紹了控告舉報檢察業務,尤其是五項新增業務辦案工作,系統梳理并詳盡闡釋了賦予五項新增業務職能的背景原因、具體情形和條文理解,以及辦理五項新增業務案件的基本原則、法律依據和辦理程序等,是全國首部指導各地辦理控告舉報檢察新增業務案件的權戰工作用書。
控告舉報檢察新業務指引 目錄
**章 綜述
**節 控告檢察工作概述
一、控告檢察工作的內涵及基本性質
二、控告檢察工作的特點
第二節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控告檢察工作
一、正確把握新形勢下的控告檢察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新形勢下控告檢察工作的職責定位
三、進一步明確控告檢察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審查受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
**節 民事控告檢察業務概述
一、民事控告檢察業務的基本內容
二、民事監督案件的受理原則
第二節 管轄與受理
一、管轄
二、受理
第三節 受理條件
一、受理范圍
二、材料齊全合規
三、本院具有受理權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四節 審查受理程序
一、審查材料
二、權利義務告知
三、審查后的處理
第三章 審查辦理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控告或申訴
**節 充分認識審查辦理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控告或申訴的重要意義
一、審查辦理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控告或申訴是貫徹憲法原則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具體體現
二、審查辦理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控告或申訴是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三、審查辦理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控告或申訴是預防和減少冤假錯案的有效途徑和方式
第二節 對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法定情形的理解
一、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相關規定
二、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十六種情形
第三節 審查辦理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控告或申訴的程序
一、管轄
……
第四章 審查辦理本院辦理案件中違法行為的申訴或者控告
第五章 不立案舉報線索審查
第六章 舉報初核
第七章 交辦案件
控告舉報檢察新業務指引 節選
(一)重懲罰犯罪,輕訴訟權利保護 “有罪推定”、“疑罪從輕”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根深蒂固,往往為了破案目的,對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并不重視,不惜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方法以獲取證據,結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屈打成招,為冤案埋下禍根。同時,由于長期以來,人民群眾對犯罪尤其是故意殺人、強奸、綁架、搶劫、爆炸、放火等犯罪,深惡痛絕,加之這些重案網絡媒體關注度高,案發后網絡媒體積極評論、炒作,社會大眾往往對所謂的嫌疑人提前貼上了“惡人”標簽,在此背景下,社會上有相當多的人對辯護律師的“正確意見”持有偏見或成見,甚至認為他們是為“壞人說好話”,是“被金錢所收買”,是“良知的喪失”。一些檢察官、法官受此影響,往往也就忽視了辯護人意見,甚至不愿意聽辯護意見。就是在辦案中認為辯護意見有一定道理,感覺案件有疑點,也往往只注重收集有利于自己觀點的證據,忽視不利于自己觀點的證據。 。ǘ┛剞q雙方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審判中立難 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因此在此原則下,對命案等重大復雜案件、突發性惡性案件、爭議較大的疑難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等,往往配合多、制約少,案發后.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時,往往檢察機關及時派員介入,通過參與現場勘查、參加案件討論等方式,提出取證意見和建議,引導偵查人員依法全面收集、固定、保全證據,以致審查決定逮捕和審查起訴時,很難發現問題,找出疑點?赡艽嬖谝韵聠栴}:當辯護人對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或者控、辯雙方就定罪量刑意見發生重大分歧時,一些檢察官很難采信辯護人意見,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證據;或者法官審判時,很難認真聽取并采納辯護人意見,且“保持中立”而不偏不倚! 。ㄈ┺q護人訴訟權利保障機制缺失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辯護律師作為職業法律工作者參與到刑事訴訟中,可以極大地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的弱勢地位,客觀公正分析案情、發表相應意見,使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在指控犯罪、審理案件過程中,對于案件的認識和判斷更加客觀、全面。但是,2012年修改前刑事訴訟法對辯護人的刑事訴訟權利及其保障機制,或者未規定,或者規定不完善具體,尤其是辯護權的救濟規定甚少,辯護權的行使以及權利受到損害的救濟無法可依,導致辯護人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辯護難,辯護人提出的意見被采納更難! 』谝陨显颍2012年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刑事訴訟任務,在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原則指導下,對辯護人職責、權利行使途徑以及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渠道和方式作出了具體規定。對一直以來社會普遍關注的,辯護律師會見權、閱卷權、調查證據權、知情權、提出意見權等從法律層面進行了規定,尤其是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第47條專門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公檢法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申訴和控告應當依法審查辦理,這為辯護權充分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對公檢法三機關聽取辯護人意見作了具體規定,要求在偵查、逮捕、審查起訴、審判等各個訴訟環節,都應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意見。在偵查環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意見;案件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并記錄在案,如提出意見的,應當附卷。在審查起訴環節,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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