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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與辯護代理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06089
- 條形碼:9787516206089 ; 978-7-5162-0608-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訴訟與辯護代理 本書特色
徐志新主編的《刑事訴訟與辯護代理》體內容是宣講和普及我國刑事訴訟辯護與代理中對廣大群眾*為重要的相關制度和規范,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本書在編輯過程中注重傳遞十八大關于法治中國的精神內涵,突出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亮點,精心選取與人民群眾關系密切的70個問題進行講解。如突出對律師辯護權利(會見通訊權、閱卷權等)的介紹;在審前程序,包括立案、偵查、提起公訴環節中,更為關注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與相關程序性措施;在審判程序中,本書強調了有關程序啟動與救濟的問題;在特殊程序中,則更多地介紹了未成年犯罪案件程序和當事人和解程序。宣講方式為問答武,每個問題分別由四個部分組成,依次為【宣講要點】【典型案例】【專家評析】和【法條指引】。
刑事訴訟與辯護代理 內容簡介
刑事訴訟法是與實體法刑法相對應的程序性法律規范,它直接涉及公民個人的生命、自由、財產、隱私等基本人權,也被稱為“小憲法”。為了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也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應讓廣大人民群眾更加深入地了解刑事訴訟的相關法律規范,理解司法機關的合法做法,同時,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這些法律規范中,關于刑事辯護與代理的規范與人民群眾的生活有密切的聯系,并且貫穿整個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如果本法實施不當,將會對公民的人權造成侵犯,對其生活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
刑事訴訟與辯護代理 目錄
1.什么是刑事辯護?
2.什么是刑事代理?
3.如何理解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原則?
4.哪些人可以擔任刑事訴訟辯護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什么時候可以聘請律師?
6.哪些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獲得法律援助?
8.被告人不愿意當前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可不可以另行委托?
9.辯護人的責任是什么?
10.刑事訴訟過程中,控辯雙方的舉證責任有何差別?
11.辯護律師在代理過程中發現委托人準備犯罪,應該怎么做?
12.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如何開展辯護工作?
13.辯護律師如何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
14.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如何保障辯護人的查閱案卷權?
15.辯護人認為司法機關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可以怎么處理?
16.辯護人收集的“特定證據”是指什么?
17.哪些人可以擔任刑事訴訟代理人?他與刑事訴訟辯護人有什么區別?
18.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自行要求申請回避嗎?
19.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該怎么做?
第二章 分別
1.什么是拘傳?
2.取保候審時,辯護人應注意哪些問題?
3.監視居住時,辯護人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4.什么是拘留?
5.逮捕應遵循什么樣的程序?
6.對危險駕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適用逮捕?
7.如果強制措施采取不當,該如何解決?
8.對于誘惑偵查,辯護人如何展開辯護工作?
9.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司法機關要不要聽取其意見?
10.審查起訴時,司法機關要聽取哪些人的意見?
11.針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怎么做?
12.辯護人和代理人就級別管轄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3.辯護人和代理人就地域管轄和指定管轄,應注意哪些問題?
14.在庭前會議中,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要做些什么?
15.一審公訴案件是怎樣進行審理的?
16.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對辯護人開展辯護工作有何影響?
17.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時,人民法院是否都皮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18.近親屬是否可以免除出庭作證的義務?
19.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時,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應該怎么辦?
刑事訴訟與辯護代理 節選
在一段時間里安徽省黃山市祁門縣閃里鎮及相鄰的江西省景德鎮市多次發生摩托車被盜事件,警方經過偵查,將盜竊嫌疑人潘某、李某、熊某抓捕歸案。3人均承認了盜竊事實,起獲了部分被盜摩托車,檢察院已將3人批捕,潘、李2人已指認現場完畢,只差熊某1人。 2010年12月21日15時45分,黃山市祁門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及民警方某、王某從祁門縣看守所提出盜竊案犯罪嫌疑人熊某,帶他去指認現場。因熊某不配合指認,3人將他帶回祁門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辦公室,做思想工作,勸其配合指認,完成取證。 16時10分許,熊某被帶到方某的辦公室,坐到了審訊椅上。晚19時,熊某的思想工作基本做通,表示愿意配合指認現場。考慮到天色已晚,當時去指認現場已不可能,辦理還押手續繁雜,所以兩位民警決定,讓熊某留在公安局辦公室過夜,第二天上午去指認現場完畢,再還押看守所。晚飯時,食堂送過來三菜一湯,讓方某、王某和熊某一起吃。熊某說吃不下飯,就沒有吃。熊某有兩次提出上廁所,被從審訊椅上解開,去廁所后再回來,每次10分鐘左右。當晚,方某、王某與熊某始終同處一室。其間方某為熊某做了份筆錄,但想讓熊某簽字時,發現熊某已經睡著了,就沒讓他簽字,想等第二天清晨再補。 凌晨6點左右,方某過去看了看熊某,發現熊某臉色發白,嘴唇發紫,脈搏微弱,心跳很慢,急忙叫來王某,2人在急打120呼救、并對熊某進行了人工呼吸等搶救措施,但一切都為時已晚,急救車趕到時,熊某已經死亡。 12月28日,方桌、王某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7日,方、王2人被黃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刑訊逼供罪逮捕。這在黃山市公安局系統內引起一片嘩然。因為此案并無舉報人,當時對熊某死因的司法鑒定尚未作出,到底是為什么就這么將2人逮捕了呢?有知情人透露說,**次尸體檢驗之后,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的一位法醫口頭說,熊某的死亡原因是“體位性窒息”。2人的逮捕很有可能就是依據這一“口頭意見”。而所謂的“體位性窒息”,是指由于被強迫固定在一個特殊體位,使呼吸運動造成障礙或致使上呼吸道阻塞導致的窒息死。常見的固定體位有:捆綁雙上肢的懸掛,將四肢固定捆綁在背部等。這些姿勢明顯不是正常坐姿,而更有可能的是刑訊逼供時對死者采用的姿勢。但是,死者熊某是正常地坐在審訊椅上,并非特殊體位,也沒有發生呼吸障礙,根本不可能是窒息而死的。 2011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出來了,認為:熊某死前被固定在審訊椅上長達10多個小時,使機體處于極度的疲勞狀況;尸體檢驗見胃內有稀糊狀內容物約50毫升,案情調查其在被固定體位期間未進食,可以證明機體死前處于饑餓狀態,因而屬機體處于極度疲勞、寒冷、饑餓狀況下,“內環境”出現紊亂,誘發了潛在性心臟疾病,致心源性猝死。這一結論,與之前所說的“體位性窒息”完全不一樣!在“心源性猝死”的結論下,方某和王某就根本不涉嫌刑訊逼供罪。 然而,此案卻還是在反復地補充偵查,*后移送含山縣人民檢察院,含山縣人民檢察院又向含山縣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庭審中,控方提供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和*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稱尸體具備一定的凍死表現,依據目前的送檢材料確定“凍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據(如死亡現場情況、衣著、尸斑等),綜合分析認為,熊某符合因饑餓、較長時間固定體位、寒冷,機體處于高度應激狀態,在心臟潛在病變的基礎上突然死亡,外來因素和其心臟潛在病變共同參與了死亡過程,其中寒冷等外來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臟潛在病變起一定的輔助作用。然而,關于饑餓這一點,省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里明確熊某在死后胃內還殘留50毫升的未消化物,不可能有饑餓感。關于寒冷這一點.死者熊某與兩民警穿著差不多,民警與熊某當晚同居一室。當時室外溫度為零攝氏度,室內開著空調、電火桶,并不冷。且意見里也說“凍死”缺乏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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