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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基礎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362445
- 條形碼:9787030362445 ; 978-7-03-036244-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用航空法基礎 內容簡介
本書分為13章, 以民用航空法的主要內容為基本框架, 結合民航業發展的趨勢和變化, 系統闡述了法規的相關內容。本書每章后安排了思考與練習, 引導學生思考, 擴展學生的視野。
民用航空法基礎 目錄
1.1 中國民航法制建設
1.2 中國民航法制建設的歷史沿革
1.3 《民用航空法》及其主要特點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2章 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2.1 航空法的名稱及其定義
2.2 航空法的特點
2.3 6個基本概念
2.4 航空法的淵源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3章 航空器
3.1 航空器的定義
3.2 航空器的國籍
3.3 適航管理
3.4 民用航空器的權利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4章 航空人員
4.1 航空人員的概念
4.2 航空人員的管理制度
4.3 機長的法律地位與職責
4.4 空中交通管制員與機長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5章 民用航空機場
5.1 機場概述
5.2 機場管理
5.3 國際機場與聯檢制度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6章 民用航空器的搜尋援救與事故調查
6.1 民用航空器搜尋援救
6.2 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調查
6.3 搜尋援救人員、事故當事人、有關人員的義務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7章 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7.1 對第三人損害的概念和性質
7.2 我國民用航空法的有關規定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8章 航空運輸的管理制度
8.1 航空運輸的產業屬性和產業特點
8.2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8.3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主要管理規范
8.4 雙邊航空運輸協定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9章 航空運輸合同
9.1 我國的運輸合同法律體系
9.2 航空運輸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9.3 航空運輸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9.4 航空運輸合同的成立、生效和完成
9.5 航空運輸合同中的抗辯權
9.6 航空運輸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9.7 承運人的責任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10章 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與刑罰
10.1 我國民航法的相關規定
10.2 處理有不軌行為的旅客的法律依據
10.3 關于非法干擾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國際條約
10.4 刑事管轄
10.5 引渡和起訴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11章 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
11.1 國際條約優先原則
11.2 國際慣例的適用
11.3 所有權的法律適用
11.4 民用航空運輸合同的適用
11.5 民用航空器對地(水)面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適用
11.6 法律適用中的公共秩序保留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12章 國際組織
12.1 國際組織的概念
12.2 國際組織的基本特征
12.3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12.4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13章 熱點討論——航班延誤和機票超售
13.1 航班延誤
13.2 機票超售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參考文獻
民用航空法基礎 節選
《航空服務類專業教材系列:民用航空法基礎/高等職業教育“十二五”規劃教材》: 4.2.2 執照及其種類 實行執照制度是對航空人員加強技術管理、促進航空人員素質不斷提高的一項重大措施。為統一國際標準,使各國在本國的立法中有所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在1944年《芝加哥公約》的附件1《人員執照的頒發》中對人員執照問題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首先,規定了充任飛行組成員的授權問題,即“除非持有符合本附件規格并與其職務相適應的有效執照,任何人不得充任航空器飛行組成員。該執照應由航空器登記國簽發或由任何其他締約國簽發并由航空器登記國認可有效”。 其次,規定了認可執照的方法,即“當一締約國認可另一締約國簽發的執照以代替自己另發執照時,必須通過在前者執照上作適當批準確定其有效,接受該執照作為相等于自己簽發的執照。這種批準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該執照的有效期限”。 另外,《人員執照的頒發》中還就體檢合格、執照的有效性、體檢合格條件下降及批準的訓練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航空人員的業務執照種類繁多,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需要具備不同的專業執照。以我國民用航空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為例,機務維修類的執照分為3類: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員執照及民用航空器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書。而維修人員執照又包括兩部分內容,即基礎部分和機型部分。維修人員執照申請人,經考試合格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申請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的申請人應當首先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包括航空機械和航空電子兩個專業。空中交通管制人員的執照可分為機場塔臺管制員執照、進近管制員執照、區域管制員執照、進近(監視)雷達管制員執照、進近(精密)雷達管制員執照、區域(監視)雷達管制員執照、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管制員執照、地區管理局調度室管制員執照、總局調度室管制員執照。飛行人員執照又可分為駕駛員、飛行領航員、飛行無線電通信員、飛行機械員(工程師)執照。飛機駕駛員執照又可分為私用駕駛員執照(包括飛機駕駛員執照、旋翼機駕駛員執照、滑翔機駕駛員執照、輕于空氣的航空器駕駛員執照)、商用駕駛員執照(包括飛機駕駛員執照、旋翼機駕駛員執照、滑翔機駕駛員執照、輕于空氣的航空器駕駛員執照)及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包括飛機駕駛員執照和旋翼機駕駛員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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