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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理性法律監督論綱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5317767
- 條形碼:9787565317767 ; 978-7-5653-1776-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14-理性法律監督論綱 本書特色
法律監督制度也是一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難免會有爭論。制度的存廢之爭可以通過立法來解決,但避免擅權、濫權則要依靠完善的控權機制和權力主體正確行使權力來解決。張書銘編著的《理性法律監督論綱(2014)》分八章,即理性與法律,法律監督的理性內核,理性法律監督的幾個問題,理性法律監督的理念,立法彰顯及挑戰,法律監督的現狀和問題檢視,理性法律監督關系的構建,理性法律監督的運行機制構建,法律監督制度的發展愿景,對如何建構理性的法律監督系統進行了研究。
2014-理性法律監督論綱 內容簡介
權力不受制約和監督必然導致腐敗。《訴訟法學文庫:理性法律監督論綱》從權力的屬性和本質出發,指出制約和監督是世界各國控制權力的兩種基本手段。 依靠法律控制權力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國法律監督制度有其理性內核,它是我國一元分立集權體制下控制權力的必然選擇,是依法治國的客觀需要。循此,《訴訟法學文庫:理性法律監督論綱》研究了理性法律監督的理論基礎、基本原則、運行模式、基本理念、立法彰顯等基本問題,檢視了理性法律監督的現狀和問題,指出了構建理性法律監督關系要處理好的內部和外部關系,構建了保障法律監督權理性運行的若干機制,并展望了法律監督權的發展愿景。
2014-理性法律監督論綱 目錄
一、控制權力之于法律監督
二、理性法律監督研究現狀
三、本書的研究特點
四、研究意義
五、研究方法
**章 理性與法律
**節 法學視角下理性的一般考察
一、理性的含義及其理解
二、理性的基本特征
第二節 法律與理性的關系
一、法律與理性的關系
二、理性之于法律的意義
第二章 法律監督的理性內核
**節 權力及控制權力
一、權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控制權力的必要性
三、控制權力的手段
第二節 控權視角下法律監督的中國動因
一、法律監督是中國式控權的必然選擇
二、中國的政治制度傳統是法律監督的制度根基
三、中國的法律傳統及其現代化決定法律監督的必要性
四、法律監督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的理性選擇
五、法律監督是我國依法治國的客觀需要
第三節 控權視角下法律監督的正當性
一、控權視角下的世界檢察制度
二、控權視角下法律監督的正當性
三、權力制約與權力監督在我國訴訟運行中的體現
第三章 理性法律監督的幾個問題
**節 理性法律監督的含義及其特征
一、理性法律監督是法律理性與法律監督的內在統一
二、理性法律監督的特征
第二節 理性法律監督的理論基礎
一、理性法律監督的法理基礎
二、理性法律監督的法治基礎
三、理性法律監督的憲法基礎
四、理性法律監督的訴訟規律基礎
五、理性法律監督的法律文化基礎
第三節 理性法律監督的原則
一、法治原則
二、平衡原則
三、公益原則
四、公正原則
五、比例原則
六、專群結合原則
第四節 法律監督的模式
一、檢察權運行模式簡介
二、中國法律監督的模式及特點
三、對中國監訴一體法律監督模式的評析
第四章 理性法律監督的理念、立法彰顯及挑戰
**節 彰顯理性法律監督的理念
一、法治文化建設下執法價值觀的理性彰顯
二、法律監督工作理念的理性彰顯
第二節 彰顯理性法律監督的立法新特點
一、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
二、體現了權力制約與監督的基本精神
三、體現了司法審查的基本精神
……
第五章 法律監督的現狀和問題檢視
第六章 理性法律監督關系的構建
第七章 理性法律監督的運行機制構建
第八章 法律監督制度的發展愿景
2014-理性法律監督論綱 節選
二、完善訴訟結構,強化辯護權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 刑事訴訟中引入辯護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障控辯平等,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師,針對控訴方的控訴主張提出與之相反的反駁和辯解,論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減免刑事責任的事實和理由。辯護權是我國憲法第125條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完善和強化辯護權是完善控辯平等訴訟結構的重要內容,它對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促進偵查權、逮捕權、起訴權和審判權的正確行使。 (一)強化了辯護權的保障 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審判機關保障辯護權的義務,沒有規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對辯護權的保障,因此律師在偵查階段無法獲得“辯護人”的身份和地位。刑事訴訟法修改內容重點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以總則的形式強化了辯護權的保障,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這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二是確立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地位,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三是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的告知義務,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二)完善了辯護人的職責和權利 刑事訴訟法吸收了修改后的律師法有關內容。一是明確了辯護人的責任,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二是完善了辯護人的幫助權、會見權、閱卷權和調查取證權,這些權利是辯護權的核心。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三是完善了聽取辯護人意見的制度。在檢察機關辦案環節,主要包括: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審查批準逮捕環節,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審查起訴環節,應當聽取辯護人意見并記錄在案;法院在開庭前以及開庭中應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三)完善了辯護人權利保障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辯護權作為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重要權利,主要與檢察機關的控訴權相對應,如果能夠有效發揮其積極作用,必將對理性法律監督的實現發揮積極作用。一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辯護律師介入偵查并行使有關訴訟權利,實際上形成一種倒逼機制,有利于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轉變偵查觀念和方式,提高偵查水平。二是充分辯護律師的職責決定他們必然提出與檢察機關在指控犯罪中不同或者相反的材料和意見,有利于檢察機關全面了解案件,促進檢察機關恪守客觀公正立場,理性實施法律監督。三是當律師辯護權受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阻礙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權力,這本身就給檢察機關保障辯護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2014-理性法律監督論綱 作者簡介
張書銘,1978年生,河南上蔡人。2001年獲法學、文學雙學士學位,2007年獲法學碩士學位,2013年獲法學博士學位。 主要研究刑事法學、司法制度。近年來,參與科研項目兩項,在《中國刑事法雜志》、《河南社會科學》、《人民檢察》等核心期刊和其他刊物發表學術文章十余篇,出版專著一部,主編著作一部,參編著作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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