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估到手價是按參與促銷活動、以最優惠的購買方案計算出的價格(不含優惠券部分),僅供參考,未必等同于實際到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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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專業化公訴樣本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11348
- 條形碼:9787510211348 ; 978-7-5102-1134-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金融犯罪專業化公訴樣本 本書特色
★要大力加強公訴人隊伍專業化建設,切實提高檢察工作親和力和公信力,為平安中國和法治中國建設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第五屆全國優秀公訴人業務競賽賽前的講話 ★要認真總結辦理新類型犯罪案件的經驗。當前,新類型犯罪如股票證券、金融、網絡、電信、知識產權等新領域的犯罪,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傳銷等涉眾型犯罪,群體性事件中的犯罪,媒體關注度高的犯罪等明顯增多,它們或因我們對該領域專業知識研究不深,或因統籌各崗關系協調各方利益難度較大等原因而成為辦理的難點。岡此,對這些案件要認真研究規律和特點,總結辦理經驗,培養專業人才,切實提高審查起訴和出庭公訴水平。 ——摘自*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充分發揮公訴職能作用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載《人民檢察》2010年第14期)
金融犯罪專業化公訴樣本 內容簡介
《疑難新型犯罪專業化公訴樣本系列:金融犯罪專業化公訴樣本》分上下兩篇,上篇主要是金融犯罪理論知識,下篇側重金融公訴樣本解析,分別由側重理論研究和實務經驗豐富的作者執筆。具體撰寫分工為:汪東升:上篇一講、第三至十講;孫晴、張啟明:上篇第二講、下篇! ≡诮鹑诜缸锢碚摲矫,鑒于金融領域專業性特點,偵辦金融犯罪案件對金融知識需求應極為迫切,不懂金融知識、金融機構及其運作規律是不能很好掌握金融犯罪特點和規律的。
金融犯罪專業化公訴樣本 目錄
**講 金融犯罪概述
一、金融與金融犯罪
(一)金融
(二)金融犯罪
二、金融犯罪的現狀、原因及防治
(一)金融犯罪的現狀
(二)金融犯罪的原因分析
(三)金融犯罪的防治對策
三、辦理民間金融領域犯罪案件的新問題
(一)近年來民間金融犯罪的成因和特點
(二)民間金融犯罪案件辦理中的問題和難點
(三)“寬嚴相濟”在查辦民間金融犯罪案件中的運用與實踐
第二講 金融犯罪公訴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檢察機關辦理金融犯罪案件的一些經驗做法
(一)深化專業化建設,創新工作模式
(二)加強法律監督力度,拓寬法律監督空間
(三)加強類案調研,積極延伸檢察職能,參與社會管理
二、金融犯罪案件證據審查要點
(一)物證、書證的審查和判斷
(二)證人證言的審查和判斷
(三)被害人陳述的審查和判斷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判斷
(五)鑒定意見
(六)電子數據證據
三、對較為復雜的金融犯罪庭審掌控
(一)A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庭前準備
(二)A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庭審公訴謀略的運用
(三)復雜金融案件庭審經驗
第三講 貨幣犯罪
一、貨幣犯罪基礎知識
(一)貨幣基礎知識
(二)貨幣犯罪的刑事立法概況
(三)貨幣犯罪的基本特征
(四)貨幣犯罪的新近發展
二、偽造貨幣罪
(一)犯罪構成要件
(二)疑難點司法認定
(三)辦案依據查詢與適用
三、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一)犯罪構成要件
(二)疑難點司法認定
(三)辦案依據查詢與適用
四、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一)犯罪構成要件
(二)疑難點司法認定
(三)辦案依據查詢與適用
五、持有、使用假幣罪
(一)犯罪構成要件
(二)疑難點司法認定
(三)辦案依據查詢與適用
六、變造貨幣罪
(一)犯罪構成要件
(二)疑難點司法認定
(三)辦案依據查詢與適用
第四講 妨害金融機構管理犯罪
一、妨害金融機構管理犯罪基礎知識
(一)**專業知識
……
下篇 專業化公訴樣本
金融犯罪專業化公訴樣本 節選
當前,設立商業銀行,除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第12條和第13條規定的設立條件外,申請人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有關文件和資料,如申請書、可行性報告等! 1994年8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金融機構管理規定》。其第2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履行對各類金融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批職責,并負責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單位、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審批或干預審批。對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金融機構或經營金融業務的,各金融機構一律不得為其提供開戶、信貸、結算及現金等服務!薄 閲烂C金融紀律,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工商銀行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9月8日聯合發出《關于嚴禁擅自批設金融機構、非法辦理金融業務的緊急通知》。通知重申,中國人民銀行是審批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任何地方政府、部門或者個人均無權批準設立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籌備組織。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均屬于非法金融機構,必須堅決予以取締。 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該取締辦法第5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薄 1998年8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的通知》指出:“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均屬非法金融機構,包括冠以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行等名稱的機構,也包括雖未冠以上述名稱,但實際是從事或變相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非法成立的金融機構籌備組織也視為非法金融機構……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行為,均屬亂辦金融業務!薄 1999年2月22日,國務院發布施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該處罰辦法第5條規定:“金融機構設立、合并、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钡9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2001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布《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該條例第3條規定:“外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第42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外資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依照刑法關于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薄 2006年2月1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實施了《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上述辦法分別規定,以下三類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等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其一,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等中資商業銀行;其二,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聯社、農村合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合作金融機構;其三,《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獨資銀行、合資銀行、獨資財務公司、外國銀行分行和外資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外資金融機構。 從刑事立法的發展沿革來看,我國1979年《刑法》并沒有規定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本罪*早出現于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該決定第6條第1款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刑法》完全吸納了該決定關于此罪的規定。但是,金融機構形式不一,有的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設立的審批機構并非中國銀行,因此新《刑法》的規定呈現出一定的局限性。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
金融犯罪專業化公訴樣本 作者簡介
汪東升,男,1986年11月出生,安徽懷寧人,現工作于廈門大學法學院。2014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曾擔任《朝陽法律評論》編輯、《中國最受關注刑事案件評點》(輯刊)編輯、“中國刑事法律網”主管。在《中國刑事法雜志》、《犯罪研究》、《北京交通大學學報》等刊物上公開發表論文10余篇,參加中國法學會、國家質檢總局、北京市殘聯等研究課題5項。主要研究方向為比較刑法學、中國刑法學。 孫晴,女,1973年12月出生,碩士研究生。從事經濟犯罪案件公訴工作15年,現任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二處副處長、主訴檢察官、首屆“北京市檢察教官”、“北京市檢察業務骨干”、在《法制日報》、《中國檢察官》等報刊發表多篇調研文章,并應邀參加金融檢察工作論壇等學術會議,主持完成《北京市檢察機關辦理金融詐騙案件實證研究》等多個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的重點課題。 張啟明,男,1981年8月出生,黑龍江省慶安縣人,刑法學碩士。2003年進入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公訴二處工作,先后任書記員、助理檢察員、副處長:2011年遴選進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工作曾獲得北京市十佳公訴人、北京市優秀公訴人、首都模范檢察干部等稱號。曾參與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多個重點調研課題的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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