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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污賄賂工作實用法律法規匯編-全2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09925
- 條形碼:9787510209925 ; 978-7-5102-0992-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反貪污賄賂工作實用法律法規匯編-全2冊 內容簡介
近年來,隨著中國法治進程和相關立法、司法工作的發展變化,一批與反貪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陸續出臺。為適應新形勢下反貪工作發展需要,加強對反貪工作的指導,為全國檢察機關反貪干警提供專業、完備的資料和執法依據,*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組織編寫了《反貪污賄賂工作實用法律法規匯編(2013版)》。書中輯入了反貪工作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與工作相關的規定和制度等,分為實體編、程序編、綜合編、工作規范編和附錄五個部分。本書注重專業性,突出實用性,在編輯過程中得到*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和幫助,相信本書會成為廣大反貪干警的良師益友。
反貪污賄賂工作實用法律法規匯編-全2冊 目錄
**部分 實體編
一、法律及立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8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于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2005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2004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2002年12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年8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2001年8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0年4月29日)
二、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
罪名
*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1997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2002年3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2003年8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2007年11月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2009年10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2011年5月1日)
定罪
綜合規定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0年12月2日)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3年11月13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嚴打”整治斗爭中依法查辦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通知(2001年6月17日)
犯罪主體
*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2005年7月31日)
*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但尚未依照規定程序獲取該單位職務的人員是否適用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問題的答復(2004年11月3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海事局工作人員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3年1月13日)
*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佛教協會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或者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復(2003年1月13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2002年9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1年5月22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屬工人編制的鄉(鎮)工商所所長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2000年10月31日)
*高人民檢察院對《關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復(2000年9月28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通知(2000年6月5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鎮財政所所長是否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批復(2000年5月4日)
*高人民檢察院對《關于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復函(2000年4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從業人員犯罪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2000年4月26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勞教工作干警適用刑法關于司法工作人員規定的通知(1986年7月10日)
賄賂犯罪行為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1月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年11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年7月8日)
*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集體性質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3年4月2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大對嚴重行賄犯罪打擊力度的通知(2000年12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離退休后收受財物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2000年6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年3月4日)
貪污犯罪行為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年6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9年6月18日)
挪用犯罪行為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失業保險基金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2003年1月13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尚未注冊成立公司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2000年10月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問題的批復(2000年6月30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國家工作人員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請示的批復(2000年3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0年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6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挪用國庫券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7年10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應否計入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數額問題的批復(1993年12月15日)
單位犯罪
*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復(2006年9月12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嫌犯罪單位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宣告破產的應如何進行追訴問題的批復(2002年7月4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復(2000年9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年6月18日)
*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企業犯罪后被合并應當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問題的答復(1998年11月18日)
量刑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意見(2012年8月8日)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10年9月13日)
自首和立功
*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2010年12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年3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復(2004年3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
減刑與假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年11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在裁判文書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條文的批復(2012年2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問題的批復(2003年9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2001年12月17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時間效力的批復(2000年6月29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1998年12月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十二條幾個問題的解釋(1997年12月23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修訂刑法第十二條若干問題的通知(1997年10月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定若干問題的解釋(1997年9月25日)
……
第二部分 程序編
第三部分 綜合編
《反貪污賄賂工作實用法律法規匯編下冊》
反貪污賄賂工作實用法律法規匯編-全2冊 節選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三十七條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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