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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監督案例教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09826
- 條形碼:9787510209826 ; 978-7-5102-0982-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偵查監督案例教程 本書特色
嚴奴國主編的《偵查監督案例教程》作為《檢察業務培訓系列教材》之一,就檢察實踐中偵查監督業務的相關內容做了詳盡的論述和分析,具體包括:偵查監督基本內容,以及審查逮捕、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所涉及的相關概念、內容、實務中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相關問題的處理等內容。
偵查監督案例教程 內容簡介
檢察教育培訓是檢察隊伍建設的先導性、基礎性、戰略性工程,是檢察機關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的重要基礎和主要途徑,事關檢察事業長遠發展和進步。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按照中央關于大規模培訓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質的戰略部署,把教育培訓納入檢察事業整體布局,提到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大力推進檢察教育培訓工作,使檢察隊伍的人員結構、知識層次、專業素養有了較大改善。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必須堅持把檢察教育培訓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要樹立向教育培訓要檢力、要戰斗力的理念,更加注重提高教育培訓的質量,積極推進教育培訓內容形式、方法手段和工作機制創新,不斷健全中國特色檢察教育培訓體系,切實提升檢察教育培訓科學化水平,使檢察教育培訓工作始終與時代同步伐、與檢察事業共發展。
偵查監督案例教程 目錄
**節 偵查監督的概念及其工作職責
一、偵查監督的概念
二、偵查監督工作的職責
第二節 偵查監督工作的業務范圍
一、偵查監督工作業務范圍的相關依據
二、偵查監督工作的業務范圍
第二章 審查逮捕
**節 審查逮捕概述
一、審查逮捕的概念
二、審查逮捕的內容
三、審查逮捕的權限分配
第二節 審查逮捕的程序和方法
一、審查逮捕的程序
二、審查逮捕的方法
三、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制作
第三節 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審查逮捕
一、對外國籍、無國籍犯罪嫌疑人的審查逮捕
二、對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逮捕
三、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審查逮捕
第四節 審查逮捕的處理
一、批準或決定逮捕
二、不批準或不予逮捕
第五節 審查逮捕決定的撤銷與逮捕措施的變更
一、審查逮捕決定的撤銷與逮捕措施的變更概述
二、審查逮捕決定的撤銷
三、逮捕措施的變更
第六節 批準(決定)延長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一、批準(決定)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第七節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的審查逮捕
一、審查逮捕階段的刑事和解
二、刑事和解案件審查逮捕的處理
三、刑事和解案件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撤銷和逮捕措施的變更
四、刑事和解案件審查逮捕中應注意的問題
第八節 核準追訴
一、報請核準追訴的條件
二、報請核準追訴和核準追訴的程序
第三章 刑事立案監督
**節 刑事立案監督概述
一、刑事立案監督的概念
二、刑事立案監督的范圍
第二節 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
一、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情形
二、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偵查的情形
……
第四章 偵查活動監督
偵查監督案例教程 節選
一、審查逮捕的概念 審查逮捕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一項重要的法律監督職權,也是人民檢察院開展偵查監督的有效途徑之一。 審查逮捕包括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決定逮捕。審查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以下簡稱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種訴訟活動。審查決定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本院及下一級院偵查部門移送、報請審查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審查逮捕的內容 審查逮捕的內容,可分為程序審查和實體審查兩個方面。 程序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受理的同級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報請審查逮捕的案件,對提請批準逮捕書、報請逮捕書、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立案、拘留等法律手續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等程序性內容所作的審查。 實體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受理的同級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報請審查逮捕的案件所作的實體方面的審查,主要內容包括:偵查機關(部門)提請批準逮捕書、報請逮捕書、移送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認定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認定的犯罪性質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有無遺漏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實;偵查活動中有無違法的情形;有無立案監督的線索或者其他犯罪線索需要移送等情況。 三、審查逮捕的權限分配 從逮捕所涉及的各種權限的整體分配來看:偵查機關偵查案件的批準逮捕權、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決定逮捕權由人民檢察院行使,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時的決定逮捕權由人民法院行使,逮捕的具體執行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從檢察機關行使審查逮捕權限的級別管轄來看: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該案件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是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如果是*高人民檢察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也就是說,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管轄審查逮捕案件的范圍包括:一是同級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二是本院偵查部門或者監所檢察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直接立案偵查案件;三是本院公訴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四是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決定逮捕的直接立案偵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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