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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東北流人文獻集成(全6冊)(八品))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5149906
- 條形碼:9787545149906 ; 978-7-5451-4990-6
- 裝幀:精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清代東北流人文獻集成(全6冊)(八品)) 內容簡介
一、《清代東北流人文獻集成》叢書輯錄有清一代曾經被流放到東北地區的文人學者的重要及珍稀文獻,每種文獻皆選有價值版本,整理影印出版。 二、本叢書所稱“東北流人”,特指曾經從東北以外地區遣戍至東北地區的流人,至于東北境內諸省向外地遣戍的流人及東北境內諸省間互相遣戍的流人,不在輯錄范圍之內。 三、本叢書輯錄東北流人文獻的原則是:(一)作者為東北流人的文獻全部輯人,包括但不限于其是否在東北戍所創作;(二)作者本人雖未流放東北,但曾至東北戍所探視流人并有反映東北戍所生活、思想之作者(如楊賓、方觀承、黃騖來等),亦酌情收入;(三)本叢書**收錄東北流人詩文集等相對獨立成集的文獻,其散見于各種總集、類書、方志、詩選、文選等中的零散文獻及序、跋、傳等單篇文獻暫不收錄;(四)同一文獻,有內容差異較大、文獻價值重要的不同版本,亦酌情兼收。 四、本叢書在影印底本的選擇上,以善本、珍本為主,以全、精、善為原則,首重足本,在求全的基礎上,進而求精求善,優先考慮初刻本、原刊本,次及續刻本、翻刻本,并注意搜集后人補輯本,盡力發掘珍本、孤本、稿本和鈔本。 五、本叢書所收各文獻之前均加書名頁,其中著錄書名、作者、版本。版本分稿本、鈔本、刊本(木刻、木活字、石印、鉛印、排印、油印)。凡原注“排印”而又不詳為鉛、銅、泥、木活字排者,一仍其舊。
清代東北流人文獻集成(全6冊)(八品))清代東北流人文獻集成(全6冊)(八品)) 前言
清代東北流人是一個較為特殊的人物群體,他們在清代特別是清前期東北的開發過程中曾發揮過重要作用。但長期以來,他們又是被人遺忘的群體,受研究者關注較少的群體。現借《清代東北流人文獻集成》叢書編纂之機緣,略述其情況如左。
流人是人類社會發展到原始社會后期部落聯盟時代,伴隨著戰爭的產生、人口的擄掠而出現的一種特殊的社會群體與社會現象。在階級社會中,又是階級斗爭與階級,專政的產物,并伴隨著流刑的產生、發展而愈趨于制度化。
流,中國古代五刑之一,指將犯人遣送到邊遠地區服勞役的刑罰。中國早期的五刑指“墨、劓、刖、宮、大辟”(見《尚書,呂刑》),或指“墨、劓、宮、刖、殺”(見《周禮,秋官,司刑》),這其中并無流刑。但《尚書·舜典》載:“流共工于幽州,放驪兜于崇山。”同書又有“流宥五刑”的記載,顯示出“流”是相對于“五刑”之外的一種刑罰。《孟子·萬章上》亦載:“舜流共工于幽州。”可見當時人們相信,遠在堯舜時即已有類似流刑的刑罰。中國古代與“流”同義或近義而異稱的還有“放”“遷”“謫”“徙”“逐”“戍”“羈”等。從現有文獻來看,至少秦代已有關于流放之刑的法律規定。《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故大夫斬首者。遷。”二)《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盜)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遷之。”后到北齊時定“笞、杖、徒、流、死”為五刑,一直沿用到清代,直至清宣統二年(1910年)廢止。
□□上,“流人”一詞有兩義,一指“流亡于鄉里之外的人”,即因天災人禍(如水旱災、蝗災、戰爭或豪強的土地兼并)等原因失去土地無以為生的農民,從故鄉逃亡到其他地方,古來通稱為流人。如《后漢書,賈逵傳》:“后累遷為魯相,以德教化,百姓稱之,流人歸者八九千戶。”一指“犯罪被處以流刑的人”,這個意義上的“流人”一詞*早見于《莊子,徐無鬼》:“子不聞夫越之流人乎?”陸德明引司馬注曰:“流人,有罪見流徙者也。”(《經典釋文》卷二十八)本叢書收錄的東北流人即取此義,是獲罪被判流刑的人。
對于流刑的處罰方式,清代有明確的規定。《大清律例》卷二《五刑圖》云:“流者,謂人犯重罪,不忍刑殺,流去遠方,終身不得還鄉。自二千里加至三千里為三等,每五百里為一等。”《清史稿,刑法志二》載:“流犯,初制由各縣解交巡撫衙門,按照里數,酌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流刑之外,尚有充軍刑罰。《清史稿,刑法志二》又云:“明之充軍,義主實邊,不盡與流刑相比附。清初裁撤邊衛,而仍沿充軍之名。后遂以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姻瘴為五軍,且于滿流以上,為節級加等之用,附近二千里,近邊二千五百里,邊遠三千里,極邊、姻瘴俱四千里。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撫定地。雍正三年之律,第于十五布政司應發省分約略編定。乾隆三十七年兵部根據《邦政紀略》輯為《五軍道里表》,凡發配者,視表所列。然名為充軍,至配并不入營差操,第于每月朔望檢點,實與流犯無異。而滿流加附近、近邊道里,反由遠而近,司識者每苦其紛歧。而又有發遣名目。初第發尚陽堡、寧古塔或烏喇地方安插,后并發齊齊哈爾、黑龍江、三姓、喀爾喀、科布多,或各省駐防為奴。乾隆年間,新疆開辟,例又有發往伊犁、烏魯木齊、巴里坤各回城分別為奴種地者。咸、同之際,新疆道梗,又復改發內地充軍。其制屢經□易,然軍遣止及其身。茍情節稍輕,尚得更赦放還,以視明之永遠軍戍,數世后猶句及本籍子孫者,大有間也。”(《清史稿》卷一百四十三)由此可見,清代“充軍”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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