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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知識產權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9147911
- 條形碼:9787109147911 ; 978-7-109-14791-1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農業知識產權 目錄
農業知識產權 節選
《農業知識產權》主要介紹農業知識產權與農業知識產權制度、基本概念、國內外保護制度、授權條件和程序、農業知識產權的維權保護、農業知識產權中介服務、信息分析、文化培育以及保護救濟。
農業知識產權 相關資料
插圖:為了加強對遺傳資源的保護與管理,維護國家、企事業單位以及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林業和醫藥生產,保護遺傳資源的合理利用,我國政府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涉及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政策法規。在1998年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前,我國關于遺傳資源保護方面有所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其中為了與以上法律配套,國務院先后又頒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規,主要有:《野生藥材資源保護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對于遺傳資源的保護效力并不是很高。在1998年頒布了《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之后,我國政府又相繼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主要有:農業部頒布的《進出口農作物種子(苗)管理暫行辦法》、《種畜禽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法規的保護效力要相對高一點。他們對遺傳資源的管理和保護措施,對遺傳資源擁有者的權力和利益以及遺傳資源的對外交流與合作都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在我國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上,代表審議通過《專利法修訂草案》第5條新增的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第26條新增的第5款規定,“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這些條款將與相關法律法規相互配合,成為我國遺傳資源保護的重要法律保障。專利法中強化遺傳資源保護意義有三:①有利于鼓勵和促進遺傳資源方面的發明創造和科學技術的發展,進而有利于保護生物多樣性;②在專利申請文件或者相關文件中標明遺傳資源的出處,有助于限制非法獲取他國遺傳資源的生物海盜行為和保障利用遺傳資源的后續利益分享;③知識產權保護能夠促使和便利有關遺傳資源生物技術的實施和商業化,進而能夠從物質方面保障利益分享①。
農業知識產權 作者簡介
宋敏,男,1964.年4月生。中國農業科學院資源管理二級崗位杰出人才,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農業部植物新品種權復審委員會委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學會常務理事。1995年考入winrock LEAD21農業經濟學博士培養項目,1998年獲管理學博士學位。1998年考取日本文部省獎學金留學日本九州大學,2002年獲農學博士學位。1985年參加工作以來曾任西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助教(1985-1990),講師(1990-1994),副教授(1994-1998)和日本九州大學大學院農學研究院副教授(2002-2004)。2004年回國任現職。主要研究領域為農業知識產權、農業公共政策和資源環境經濟,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國內外農業知識產權相關研究項目多項,在國內外發表論文數十篇,出版專著十余部,直接參與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和《農業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研制,主持《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制度修訂的研究論證,多次以農業部專家代表身份參與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聯盟(UPOV)系列會議和東亞植物新品種保護論壇等國際交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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