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175958
- 條形碼:9787301175958 ; 978-7-301-17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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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 本書特色
《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全國高職高專規(guī)劃教材·法律系列,浙江省重點教材
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 目錄
**編 課程導讀學習任務一 認識刑事訴訟**節(jié) 刑事訴訟一、訴訟和刑事訴訟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法一、刑事訴訟法的概念二、刑事訴訟法的淵源三、刑事訴訟法與其他相鄰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學習任務二 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節(jié)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一、公安機關二、人民檢察院三、人民法院四、其他專門機關第二節(jié) 訴訟參與人學習任務三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節(jié)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的概念、體系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概念二、我國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體系第二節(jié) 一般原則一、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二、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三、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四、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的原則五、依靠群眾的原則第三節(jié) 特殊原則一、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的原則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三、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的原則五、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實行法律監(jiān)督的原則六、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的原則七、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追訴的原則八、審判公開的原則九、追究外國人犯罪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十、國際司法協(xié)助的原則第二編 情境教學——刑事自訴案件的訴訟訴訟任務一 接收與接受自訴案件**節(jié) 刑事自訴案件的接收一、自訴案件的范圍二、提起刑事自訴案件的條件三、刑事自訴案件的提起程序四、刑事自訴案件的辯護與代理第二節(jié) 刑事自訴案件的審查一、刑事自訴案件的訴訟時效二、管轄第三節(jié) 刑事自訴案件的證據(jù)收集一、認識證據(jù)二、證據(jù)的基本特征三、證據(jù)的種類四、刑事訴訟證明第四節(jié) 法律文書寫作一、刑事自訴狀二、刑事自訴案件答辯狀三、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訴訟任務二 參與刑事自訴案件一審法庭審理**節(jié) 刑事自訴案件審理的基本制度一、審判的概念二、審判程序三、審判組織四、審級制度五、回避制度六、法庭審理的中止與終止七、庭審中常見的法律文書第二節(jié) 刑事自訴案件**審程序一、庭審程序概述二、刑事自訴案件**審普通程序三、刑事自訴案件簡易程序四、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程序第三節(jié) 法律文書寫作一、刑事代理詞二、刑事自訴案件辯護詞三、刑事自訴案件判決書四、刑事自訴案件裁定書訴訟任務三 參與刑事自訴案件二審法庭審理**節(jié) 刑事自訴案件二審的提起一、刑事自訴案件第二審程序的概念二、刑事自訴案件二審的提起第二節(jié) 刑事自訴案件二審的審判程序一、審判組織二、審理原則三、審理方式與程序四、審理期限第三節(jié) 刑事自訴案件二審的不同處理第四節(jié) 法律文書寫作訴訟任務四 參與審判監(jiān)督程序引起的再審審理**節(jié) 審判監(jiān)督程序概述一、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概念二、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特點第二節(jié) 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二、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條件三、有權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主體第三節(jié) 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一、重新審理的人民法院及對申訴的審查處理二、重新審判的程序三、重新審理后的裁決四、審理期限第四節(jié) 法律文書寫作訴訟任務五 協(xié)助刑事自訴案件執(zhí)行**節(jié) 執(zhí)行的依據(jù)一、執(zhí)行的概念二、執(zhí)行的依據(jù)第二節(jié) 執(zhí)行的實施一、無罪判決和免除刑罰的執(zhí)行二、附加刑的執(zhí)行三、主刑的執(zhí)行四、緩刑的執(zhí)行第三節(jié) 執(zhí)行變更一、監(jiān)外執(zhí)行二、減刑三、假釋第四節(jié) 對新罪和申訴的處理一、對新罪的處理二、認為判決有錯誤和對罪犯申訴的處理第三編 情境教學——刑事公訴案件的訴訟訴訟任務一 立案、偵查階段提供法律服務**節(jié) 刑事公訴案件的接收與接受一、公訴案件的范圍二、公訴案件的立案管轄三、公訴案件的追訴時效第二節(jié) 提供法律服務一、偵查手段與程序二、偵查終結三、強制措施四、偵查階段律師的法律幫助第三節(jié) 法律文書寫作訴訟任務二 提起公訴階段的法律服務**節(jié) 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一、提起公訴概述二、審查起訴三、提起公訴四、不起訴……第四編 特殊程序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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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 節(jié)選
《刑事訴訟原理與實務》以培養(yǎng)高技能的基層法律服務人才為目標,在工學結合教育模式的指導下,結合高職高專法律類專業(yè)刑事訴訟課程教學的規(guī)律與特點,借鑒全國司法統(tǒng)一考試刑事訴訟法考試大綱的要求,根據(jù)司法秘書、律師及律師助理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崗位的需要,依據(jù)實際訴訟過程,緊密結合專業(yè)能力,由簡單到復雜,以案件為載體,確定學習情境,依據(jù)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選取案件接收與接受、偵查階段提供法律服務、移送起訴階段提供法律服務、參與法庭審理、協(xié)助案件執(zhí)行等過程性知識內容作為項目訓練的依據(jù),系統(tǒng)介紹了刑事訴訟基本知識,實現(xiàn)傳統(tǒng)學科體系的解構與工作過程系統(tǒng)化知識的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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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圖:(2)因某種原因而需要指定管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8條的規(guī)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排除干擾,保證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在開庭審判前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六機關《規(guī)定》)第5條的規(guī)定,對于第一審刑事案件,依法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不能再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四)刑事自訴案件的管轄1.一般管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guī)定》,刑事自訴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幾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