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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319529
- 條形碼:9787509319529 ; 978-7-5093-1952-9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大規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 內容簡介
本文是作者于10年前提交給德國第62屆法律人大會的鑒定意見。在文中,提出了大規模侵權民事訴訟程序的合并,以此來提高司法效率的各種可行模式,就作者個人而言,并不贊同借鑒美國法中集團訴訟(“class actions”)的做法。除此之外,在此鑒定意見中作者也提出了自己對責任法實體法改革和現代化的建議,旨在借助強制責任保險對受害人的損失更快更有效地做出賠付。在實體法部分本意見著重探討了如何就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進行賠償的問題。在德國,車流量密集的高速公路上,殃及大量機動車的大規模交通事故屢有發生。在作者看來,在這種類型的案件中,只有通過事故中的車輛責任保險公司對損害后果按比例進行分攤,才有可能對受害人進行有效的損害賠償。產品責任和環境侵權領域大規模侵權的悲劇頻發,除了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因涉外因素牽扯到國際私法的內容也成為這些侵權領域的棘手問題。本法律鑒定書提出了可行的建議,其中很多建議也在《歐盟第864/2007號非合同之債法律適用條例》中具有直接適用效力的條文內容里得到反映。
大規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 目錄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
**節 現實狀況
第二節 受害人舉證困難
第三節 現行法上舉證責任的減輕
一、表見證據
二、《德國民法典》第830條第l款第2句的規定
三、《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87條中法官對損害的裁量權
第四節 保險行業的應對手段
一、《機動車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與機動車第三人責任強制保險再保險框架性協議》
二、大規模事故的共同理賠
第五節 是否需要在制定法上做出規定
第三章 大型載客運輸工具事故
**節 鐵路事故
第二節 航空器事故
第三節 輪船事故
第四節 是否存在法律修改的必要性
第四章 環境事故
**節 案例
第二節 現行法規定
一、國內法中的責任認定基礎
二、環境責任法的國際法規范
第三節 國內法、國際法、超國家法律層面的責任規范模式
一、環境法——總論部分
二、《德國土壤保護法》
三、《廢棄物排放的民事責任的指令》的提案
四、歐盟關于恢復環境破壞綠皮書
五、歐洲委員會于1993年6月21日公布的《關于對造成環境破壞的危險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的公約》(《盧加諾公約》)
……
第五章 缺陷產品造成的大規模侵權
第六章 大型活動中的大規模侵權
第七章 程序法上的問題
第八章 總結
譯后記
大規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 節選
《大規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是作者于10年前提交給德國第62屆法律人大會的鑒定意見。在文中,提出了大規模侵權民事訴訟程序的合并,以此來提高司法效率的各種可行模式,就作者個人而言,并不贊同借鑒美國法中集團訴訟(“class actions”)的做法。除此之外,在此鑒定意見中作者也提出了自己對責任法實體法改革和現代化的建議,旨在借助強制責任保險對受害人的損失更快更有效地做出賠付。在實體法部分本意見著重探討了如何就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進行賠償的問題。在德國,車流量密集的高速公路上,殃及大量機動車的大規模交通事故屢有發生。在作者看來,在這種類型的案件中,只有通過事故中的車輛責任保險公司對損害后果按比例進行分攤,才有可能對受害人進行有效的損害賠償。產品責任和環境侵權領域大規模侵權的悲劇頻發,除了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因涉外因素牽扯到國際私法的內容也成為這些侵權領域的棘手問題。本法律鑒定書提出了可行的建議,其中很多建議也在《歐盟第864/2007號非合同之債法律適用條例》中具有直接適用效力的條文內容里得到反映。
大規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 相關資料
共同訴訟通過統一的舉證和證明程序節省了訴訟成本,也保證了法的安定性。但是共同訴訟得以采用的前提條件,往往會因為復雜的事實情況而不能滿足:大規模侵權案件中,受害人互相并不知道對方,或者只因偶然性的時間地點關聯,得知部分其他成員的存在;由于不同法院對案件都有管轄權,受害人往往分別在不同法院起訴。即使以上問題都可以有效解決,由同一法院受理案件時,也會因為當事人人數眾多而陷于審理程序組織上的困境。若普通共同訴訟得以采用的前提條件不滿足,則依照現行訴訟法的規定,統一的舉證和證明程序也無法展開。這樣的情況下,當事人只能考慮援引同類案件訴訟中的證明結果。(3)同類案件證明結果的援引同類案件證明結果的援引是指,在口頭辯論中,以證據形式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質證。
大規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 作者簡介
克里斯蒂安·馮·巴爾 Christian von Bar 1952年出生于漢諾威,德國奧斯納布呂克大學教授,歐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歐洲當代最著名的私法學者之一,資深比較法學家。代表作有《國際私法》、《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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