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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論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通過三年多之后我所撰寫的一部重要物權法著作。在寫作本書的過程中,作者一方面利用了自己于l998年出版的《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的部分資料和研究成果,另一方面總結了近年來的立法、司法解釋、審判實務和理論研究的成果,尤其是滲透了作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通過后三年多以來對該法在立法論和解釋論上的一些思考。作者希冀本書能夠兼顧理論性和實用性,為讀者提供準確、全面、簡潔、系統的物權法知識。
民法物權論 目錄
**節 物權的名稱、物權的概念與物權的性質
一、物權名稱的源起與在立法上的確立
二、物權的定義:各種學說之分析
三、物權的性質
第二節 物權的起源與羅馬法、日耳曼法的物權觀念
一、物權觀念和物權制度的起源
二、羅馬法、日耳曼法的物權觀念
第三節 物權與債權
一、物權與債權二元權利體系之形成
二、物權和債權的區別
三、物權作用的變遷與物權和債權的交錯
第四節 物權與知識產權、繼承權
一、物權與知識產權
二、物權與繼承權
第二章 物權法的性質、發展趨勢與中國物權法的制定
**節 物權法的性質
一、物權法為私法
二、物權法為財產法
三、物權法為強行法
四、物權法具有固有法的性質
五、物權法具有公共性
第二節 物權法的發展趨勢
一、物權法的國際化
二、物權種類的增加
三、物權關系中的意思自治
四、用益物權的消長
五、所有權的價值化
六、所有權的社會化..........
七、擔保物權機能的強化與擔保形態的多樣化
第三節 中國物權法的制定
一、中國物權立法的回顧
二、中國物權法的制定
三、《物權法》的體系
四、我國物權法的法律淵源
五、《物權法》的幾個理念
第三章 物權的客體與一物一權主義
**節 物權的客體與分類
一、作為物權的客體的物
二、與物權有關的物的主要分類
第二節 一物一權主義
一、含義與存在理由
二、一物的判定與一物一權主義的發展
第四章 物權的效力
**節 概要
第二節 物權的排他效力
第三節 物權的優先效力
一、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二、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
第四節 物權的追及效力
第五節 物權請求權
一、概要
二、物權請求權的性質
三、物權請求權與相關請求權物權請求權的周邊
四、基于定限物權的物權請求權
五、物權請求權的其他問題
……
第五章 物權法定主義與物權的類型
第六章 物權變動
第七章 所有權通說
第八章 土地空間權
第九章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十章 相鄰關系
第十一章 動產所有權
第十二章 共有
第十三章 用益物權概說
第十四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五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六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七章 地役權
第十八章 擔保物權總說
第十九章 抵押權
第二十章 質權
第二十一章 留置權
第二十二章 非典型擔保
第二十三章 占有
主要參考文獻
后 記
民法物權論 節選
《民法物權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通過三年多之后我所撰寫的一部重要物權法著作。在寫作《民法物權論》的過程中,作者一方面利用了自己于1998年出版的《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的部分資料和研究成果,另一方面總結了近年來的立法、司法解釋、審判實務和理論研究的成果,尤其是滲透了作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通過后三年多以來對該法在立法論和解釋論上的一些思考。作者希冀《民法物權論》能夠兼顧理論性和實用性,為讀者提供準確、全面、簡潔、系統的物權法知識。
民法物權論 相關資料
在區分所有建筑物上,上下層區分所有人或居住人間也可依需要而設定此類空間役權。此外,這種上下“縱”的關系的空間役權,其射程距離還及于相鄰關系。例如,各國民法上關于音響、氣、熱、光線等不可量物的放散的禁止,其不只限于前后左右“橫”的相鄰關系,而且上下的“縱”的相鄰關系也應適用。依空間役權的內容劃分,有課以供役空間不作為義務者,如禁止他人在某一高度空間搭建高層建筑,以免妨礙役權人的日照、眺望、通風;或禁止他人在高壓電線所經空間周圍搭建建筑物,以免妨礙輸電安全即是;有課以供役空間負某種忍受義務者,如要求供役空間忍受未超過一定分貝的噪音或輕微振動的義務即是;也有以供役空間供某種使用者,如在他人空間上架設排水管道用以排水即是。2.債權的空間利用權。此包括空間租賃權與空間使用借貸權(空間借用權)兩種權利。它們均依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成立。(1)空間租賃權。依租賃關系而取得空間利用權時,空間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合同自由原則,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他們之間約定水平空間、傾斜空間乃至球形空間的租賃關系,均無不可。唯因空間租賃權的效力較空間地上權為弱,因此,在日本,對于以建設建筑物或工作物為目的而租賃土地的,學說將之視為地上權,并經登記而有對抗效力;在臺灣地區,為了保護空間承租人,若租用空間建筑房屋(如地下商店),在解釋上應申請為空間地上權登記。尤其是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關系中,并非將對該基地的租賃權視為單純的空間租賃權,而是視為空間地上權。(2)空間使用借貸權(空間借用權)。空間也可為使用借貸的客體。唯此空間使用借貸權的效力與空間租賃權相較,更為薄弱。它既不能像承租人那樣,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也不得申請空間地上權登記。
民法物權論 作者簡介
陳華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民法學科帶頭人,2008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迄今獨立出版民法方面的專著l0部,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干刊物上發表論文近1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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