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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與企業經營(周林彬)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1171448
- 條形碼:9787301171448 ; 978-7-301-17144-8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商法與企業經營(周林彬) 本書特色
《商法與企業經營》:高等院校、工商管理專業商法推薦教材,高等院校法律碩士、MBA、EMBA商法專用教材
商法與企業經營(周林彬) 內容簡介
本書作為一部跨學科教材,緊扣我國市場化改革和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企業經營出現的亟待解決的商法新理論與實務問題,以及商法學界與實務界對傳統或主流商法理論與實務提出的創新理論與實務觀點,在系統介紹學科知識的基礎上,選取與商法前沿問題密切相關的*新案例,對法學理論和企業經營管理的實踐進行了研究,從理論、實踐與方法等不同側面全面、系統而又具體地介紹了商法與相關的經濟、管理等方面的知識,體例新穎,內容實用,案例典型,適合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等不同學科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使用。
商法與企業經營(周林彬) 目錄
一、商法在中國的引進和發展:從近代到現代
二、商法與中國市場經濟:從法律依據到“生產要素”
三、商法與中國入世:從國內標準到國際標準
四、商法與和諧社會建立:從正式、實體制度到非正式、程序制度
五、商法與市場法律體系的完善:從特別私法到私、公法規范的結合
六、商法與中國企業經營:走出“三論”誤區
七、商法課程的設置與意義:從美國到中國
八、學習商法的方法:領悟商法之道
九、本書的定位和特點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案例分析
**篇 商事主體
引言:保健院構成經營主體嗎?
一、商事主體的概念與特征
二、商事主體的分類
**章 經商自由與主體法定
一、經商自由
二、主體法定
三、企業的法律形態:比較與選擇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案例分析
第二章 商事人格與營業能力
一、商事人格
二、營業能力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案例分析
第三章 企業改制與營業轉讓
一、企業改制
二、營業轉讓
三、我國現行法對營業轉讓的規定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案例分析
第四章 解散清算與破產重整
一、公司解散
二、公司清算
三、企業破產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案例分析
第二編 商事行為
引言:自家面包車私載旅客是否構成“營業”?
一、商事行為的概念及特征
二、商事行為的基本分類
三、商事行為法體系
四、商事行為制度與企業經營管理
**章 買賣與合同
一、什么是商事買賣?
二、買賣的開始:買賣合同的訂立
三、買賣的核心:買賣合同的履行
四、違約與救濟
五、常擦金鑰匙、“法鎖”更牢靠:企業合同管理和風險防范
……
第三編 商事管理
第四編 商事救濟
結語與問題的延伸:改革背景下的商法與企業經營
參考文獻
可利用的萬維網
后記:作始也簡,將畢也巨
商法與企業經營(周林彬) 節選
《商法與企業經營》作為一部跨學科教材,緊扣我國市場化改革和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企業經營出現的丞待解決的商法新理論與實務問題,以及商法學界與實務界對傳統或主流商法理淪與實務提出的創新理論與實務觀點,在系統介紹學科知識的基礎上,選取與商法前沿問題密切相關的*新案例,對法學理論和企業經營管理的實踐進行了研究,從理論、實踐與方法等不同側面全面、系統而又具體地介紹了商法與相關的經濟、管理等方面的知識,體例新穎,內容實用,案例典型,適合法學、經濟學、管理學等不同學科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使用。
商法與企業經營(周林彬) 相關資料
插圖:2.公司行政解散情形之一——吊銷營業執照政府對市場的干預主要有事前控制和事后監督兩種方式,營業執照的授予屬于事前控制,通過行政機關的審核判斷企業是否得從事營業活動。盡管從商自由的制度理念得到了廣泛的支持,但是這并不否認事前控制手段的必要性,事前批準的控制手段可以維持最低程度的質量標準,限制不正當競爭,避免發生不符合公益的行為,其正當性在于信息問題、情境性壟斷、家長主義、外部性等市場無法克服的問題。然而,事前控制也不是萬能的,更何況隨著市場經濟的進程,國家逐漸放松了相關的管制,營業能力的審查多為形式審查,因此事后監督也是相當必要。尤其是在出現特定情形、營業許可的授予可能危害公眾利益的時候,行政機關更應當積極干預,以實現矯正正義。我國《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此作出了具體規定,當中最為常見的就是虛報注冊資本的情形。在公司法之中,注冊資本制度的實質在于保證對公司債務的一定清償能力,然而商人遇到一定商機,難免有投機心態,在啟動資金不足或者較少的情形下,通過虛報注冊資本,得在形式上造成公司具有較高清償能力的外觀,這種行為實際上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了潛在的損害,屬于欺詐,因此法律規定在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下可以構成吊銷營業執照的事由。判定虛假出資的時間標準問題屬于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問題,我國法律并沒有清晰界定虛報注冊資本的構成,尤其是虛報行為與抽逃資金在外觀上很相似,但是法律為二者規定的后果并不相同,其區分應當予以明確。一般認為,公司成立與否是區分虛報注冊資本和抽逃資金的主要標準。有學者指出,應當注意對投資者主觀意圖的考察,即如果投資者繳納出資的目的在于取得營業執照,于公司成立后無償或低成本取回出資的,可以推定為虛報出資,不解釋為抽逃資金;如果投資者通過正常關聯交易取得公司資金的,既非虛報出資,也非抽逃資金。出于對企業維持的考慮和價值平衡以及對行政權介入的審慎態度,這種意見值得重視。
商法與企業經營(周林彬) 作者簡介
周林彬,男,湖北恩施人,生于1959年5月。法學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中山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山大學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山大學學術委員。1988年至今,先后多次赴臺灣、香港地區及歐美國家的大學法學院進行學術交流。1996年至今,先后兼任中國民法學、商法學、經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和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廣東省社會科學聯合會常務理事、廣東民商法學會會長等學術職務,兼職從事律師和公司獨立董事等法律實務工作。1986年起至今,主要專職從事民商法、經濟法和法律經濟學專業的教學科研工作,先后開設民法、商法、經濟法、民商法專題、法律經濟學等學位課和選修課,在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等權威出版社出版法學專著十余部,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權威和核心刊物上發表法學學術論文六十余篇,主持承擔和完成國家級、省部級科研項目十項,先后獲得省、部、校級科研和教學成果獎八項,以及“國務院特殊津貼”、“省級優秀教師”、“中國杰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等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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