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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法與海關執法研究論文集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1656513
- 條形碼:9787801656513 ; 978-7-80165-651-3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海關法與海關執法研究論文集 內容簡介
成卉青同志從事海關工作20多年,一直注意結合工作實踐,思考和研究有關執法疑難問題和相關法律理論問題,除出版專著《中國海關法理論與實務總論》,主編《海關法律概論》、《海關調查學概論》,參與撰寫《行政處罰實用手冊》、《企業法律顧問》、《司法語典》、《合法經營與違法犯罪》等著述外,還在《中國法律》、《海關執法研究》等書刊上發表許多論文,并在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等召開的年會和論壇上提交多篇論文。成卉青同志有關海關執法研究和海關法理論的文章,我讀過不少,感到能緊跟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和不斷繁榮發展的社會主義法學的步伐,緊密圍繞海關立法的重點問題和海關執法中的疑難問題,既有一定的理論深度,又有較高的實用價值。 改革開放以來,海關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國家對海關的期望越來越大,要求越來越高,海關法規越來越為人們熟悉,社會各界特別是進出關境活動當事人對海關執法水平越來越關注。成卉青同志從近幾年發表的文章中選出一部分結集成書,相信廣大海關關員,外貿界、司法界、律師界從業人員,以及涉外法學研究人員等讀了會有一些收獲。
海關法與海關執法研究論文集 目錄
獨具特色的中國海關法律制度
進出口貨物所有權人在海關法律關系中的地位
海關行政管理中的代理、擔保與海關管理涉及的民事債務清算問題
和諧社會、和諧海關與海關稅收工作的法治思考
完善財產權保護行政法律機制的一些思考--從十六起海關行政案件談起
《海關法》的修改與若干司法、行政執法難題的解決
中國海關的擔保法律制度
商品歸類的法律意義
海關監管貨物的法律性質及其處置
海關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海關執法研究
經濟糾紛中涉及的海關變賣走私貨物的問題
兩種不同背景下的“包稅”
特定減免稅案件審理的若干問題
海關調查的法律保障
關于案件調查處理的難點問題探討
審理加工貿易案件應當注意理解法規立法原意和目的
海關監管貨物封存后滅失的法律責任
海關扣押、變賣、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以及進口貨物收貨人的
所有權問題
海關國際與區域合作
海關國際(地區間)合作的法律基礎——兼談海峽兩岸暨香港、
澳門經濟貿易發展與海關合作問題
入世后的海關估價、原產地認定和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問題
行政法與海關
部門行政法與行政部門立法的若干問題
《行政處罰法》的實施與海關執法面臨的新問題
海關行政強制行為
海關行政救濟
新形勢下的海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
新形勢下的海關行政訴訟
海關行政訴訟十二年
法治海關建設
增強執法意識,全面推進海關法制建設
海關調查證持證人員的職業要求
依法把關、依法治關、講求效率與現代海關制度
法治型海關建設及海關行政復議
海關法與海關執法研究論文集 節選
(二)法人犯罪制度 法人的概念從民事法律制度比較發達的西方引入,原來用于我國民法學和民事法律中。建國后一直到改革開放初期,構成我國“單位”、“組織”(接近但不同于法人,比法人含義廣)的都清一色是國家或集體性質,按當時的觀念,“單位”、“組織”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了只存在單位成員的個人違法而“單位”本身不可能違法。但是,在特殊的歷史年代,一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動輒以“組織”名義侵犯公民正當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這使國人清醒地認識到“單位”、“組織”的所有制性質并不能保證它們不會侵犯公民合法權利,即使國家機關也一樣①。但對于企業、社會團體甚至國家機關是否存在犯罪行為,能否追究刑事責任則爭議很大。20世紀80年代,我國實行對外開放,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鋌而走險,利用國內外市場差價,大舉走私,牟取暴利。單位走私行為也在這一時刻進入了立法治理的范疇o 1987年《海關法》應運而生,直接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犯走私罪,對單位處罰罰金并追究主管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 (三)海關法只有效于關境的制度 關境,又稱單獨關稅地區,通常指在一個國家(地區)的海關法的效力達到的范圍。由于政治、歷史、宗教、民族、文化的原因,特別是國際貿易的復雜性和商品經濟的發展,造成世界上發生一個國家不同地區適用不同法律(特別是海關法),或者幾個國家和地區適用共同的法律(特別是共同的海關法)的情況。這就使得關境與國境有所區別:一個國家領土(包括領海)內設有不同的關境時,國境大于關境;幾個國家和地區(包括一個國家下的政治上、民族上、文化傳統上的原因形成的特別地區,也包括經濟上很重要、地緣上距離很遠、區域很小的境外加工區等)設有共同的關境時,國境小于關境。目前我國海關法實施的范圍,也就是我們的關境,是我國除香港、澳門、臺澎金馬3個單獨關稅區以外的全部地區。 (四)獨特的管理體制 由國家立法專門規定行政部門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關系、管理體制,在我國法律制度中是獨特的。《海關法》關于“國務院設立海關總署,統一管理全國海關”①,“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和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地點設立海關。海關的隸屬關系,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的規定,確立了海關高度集中、統一的垂直領導體制。 (五)行政執法程序與刑事執法程序的內部轉換制度 海關每年查獲走私案件上萬起,其中部分違法性質、情節嚴重的(達到一定逃稅額或數量)構成走私罪。海關緝私部門依法同時承擔行政、刑事執法職責,在其他部門不多見。執法實踐中常常發生按一般走私行為立案、調查,采取行政措施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后認為構成走私罪嫌疑,對嫌疑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然后案件改為走私罪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辦理走私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手續,并可能進一步辦理報請批準逮捕手續,辦理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刑事扣押手續。另一類情況則是海關緝私警察對走私罪嫌疑案件直接立案偵查,經初步審查或預審后認為不構成犯罪,但構成一般走私行為,或認為不構成走私,但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嫌疑,又需要對其按海關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有關手續,并在釋放走私罪嫌疑人的同時,對涉嫌走私貨物改為行政扣押,或直接辦理發還手續。為保證兩種執法權力不致混用甚至濫用,就需要按嚴格的程序轉換制度。
海關法與海關執法研究論文集 作者簡介
成卉青,1982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系,同年被分配到海關總署工作至今。著有《中國海關法理論與實務總論》,與人合著有《海關法律概論》、《海關調查學概論》、《企業法律顧問》、《合法經營與違法犯罪》、《行政處罰實用手冊》、《司法語典》等,在相關刊物發表論文百余篇,是《法律年鑒》、《經濟年鑒》、《百科年鑒》、《中國投資指南》特約撰稿人。現為中國法學會WTO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理事、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法學會理事、北京市刑法學會理事。曾為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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