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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劵業從業資格考試(2007)證劵交易 版權信息
- ISBN:750059855
- 條形碼:9787500598558 ; 978-7-5005-9855-8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證劵業從業資格考試(2007)證劵交易 節選
nbsp; 言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不斷提高證券經營機構的競爭能力和風
險控制水平,提升證券業從業人員和廣大證券市場參與者整體素質,顯得尤為
重要。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業
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參加從業資格考試并取得從業資格。同時規定,凡年滿18
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都可參加證券業從
業資格考試。上述規定對擴大證券市場從業人員隊伍,提高證券從業人員的
專業水平,規范證券從業人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6年以來,我國資本市場發展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階段,市場化、規
范化、國際化的趨勢日漸顯著。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中國證券業協會
根據一年來法律法規的變化和市場的發展,對《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
(2006)》進行了修訂:**,根據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
試點管理辦法》及其配套規則,在《證券交易》中新增融資融券業務的章節;第
二,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重新編寫《證券發行與
承銷》中的相應內容;第三,根據新修訂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及中國證監會
新頒布的《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等法規,增加了
有關股指期貨的基礎知識、交易規則方面的內容;第四,結合新會計準則,修訂
了《證券投資分析》有關上市公司分析、財務分析及基金估值的相關內容;第
五,在《證券投資分析》中新增金融工程應用分析的內容;第六,對原教材中的
錯漏之處進行修訂,刪除了已不再適用的內容。
由于編寫時間緊迫,書中難免有疏漏、錯誤之處,懇請讀者指正。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07年6月
第四章 證券自營和資產
管理業務
**節 證券自營業務
一、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與特點
(一)證券自營業務的含義
證券自營業務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經營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用自
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用自己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買賣有價證券,以獲
取盈利的行為。具體地說有以下四層含義:
(1)只有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經營證券自營的證券公司才能從事證券自營
業務。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公司其注冊資本*低限額應達到人民幣l億
元,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 000萬元。
(2)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以盈利為目的、為自己買賣證券、通過買賣價
差獲利的一種經營行為。
(3)在從事自營業務時,證券公司必須使用自有或依法籌集可用于自營
的資金。
(4)自營買賣必須在以自己名義開設的證券賬戶中進行。
證券自營買賣的對象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上市證券;另一類是非上市
證券。上市證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人民幣普通股、證券投資基
金、權證、國債、公司或企業債等,這是證券公司自營買賣的主要對象。上
市證券的自營買賣是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主要內容。非上市證券是指已發行
在外但沒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
非上市證券的自營買賣主要通過銀行間市場、證券公司的營業柜臺實現。
(1)銀行間市場的自營買賣,是指具有銀行間市場交易資格的證券公司
在銀行間市場以自己名義進行的證券自營買賣。目前,銀行間市場的交易品
種主要是債券,采取詢價交易方式進行,交易對手之間自主詢價談判,逐筆
成交。
(2)柜臺自營買賣,是指證券公司在其營業柜臺以自己的名義與客戶之
間進行的證券自營買賣。這種自營買賣比較分散,交易品種較單一,一般僅
為非上市的債券,通常交易量較小,交易手續簡單、清晰,費時也少。
另外,證券公司在證券承銷過程中也可能有證券自營買入。如在股票承
銷中采用包銷方式發行股票時,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全額售出,按照協議,余
額部分由證券公司買入。同樣,在配股過程中,投資者未配部分,如協議中
要求包銷,也必須由證券公司購人。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特點
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相比較,根本區別是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為盈利自
己買賣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代理客戶買賣的證券。具體表現在以下幾
點:
1.決策的自主性。證券公司自營買賣業務的首要特點即為決策的自主
性,這表現在:
(1)交易行為的自主性。證券公司自主決定是否買人或賣出某種證券。
(2)選擇交易方式的自主性。證券公司在買賣證券時,是通過交易所買
賣,還是通過其他場所買賣,由證券公司在法規范圍內依一定的時間、條件
自主決定。
(3)選擇交易品種、價格的自主性。證券公司在進行自營買賣時,可根
據市場情況,自主決定買賣品種、價格。
2.交易的風險性。風險性是證券公司自營買賣業務區別于經紀業務的另
一重要特征。由于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和合法資金直接進行的
證券買賣活動,證券交易的風險性決定了自營買賣業務的風險性。在證券的
自營買賣業務中,證券公司自己作為投資者,買賣的收益與損失完全由證券
公司自身承擔。而在代理買賣業務中,證券公司僅充當代理人的角色,證券
買賣的時機、價格、數量都由證券委托人決定,由此而產生的收益和損失也
由委托人承擔。
3.收益的不穩定性。證券公司進行證券自營買賣,其收益主要來源于低
買高賣的價差。但這種收益不像收取代理手續費那樣穩定。
二、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管理
證券公司應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特點和業務運作狀況,建立完備的自營業
務管理制度、投資決策機制、操作流程和風險監控體系,在風險可測、可
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從事自營業務。同時,應當建立健全自營業務責任追究
制度。自營業務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時,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證券自營業務的決策與授權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相對集中、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自營
業務決策機構原則上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
門”的三級體制設立。
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高決策機構,在嚴格遵守監管法規中關于自營
業務規模等風險控制指標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公司資產、負債、損益和資
本充足等情況確定自營業務規模、可承受的風險限額等,并以董事會決議
的形式進行落實。自營業務具體投資運作管理由董事會授權公司投資決策
機構決定。
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高管理機構,負責確定具體的資
產配置策略、投資事項和投資品種等。
自營業務部門為自營業務的執行機構,應在投資決策機構作出的決策范
圍內,根據授權負責具體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執行工作。
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權限、時效和責任,
對授權過程作書面記錄,保證授權制度的有效執行。同時,要建立層次分
明、職責明確的業務管理體系,制定標準的業務操作流程,明確自營業務相
關部門、相關崗位的職責。
自營業務的管理和操作由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部門專職負責,非自營業務
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自營業務。自營業務中涉及自營規模、
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應當經過集體決策并采取
書面形式,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存檔。
(二)證券自營業務的操作管理
根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特點和管理要求,自營業務運作管理重點主要
有以下幾方面:
1.應通過合理的預警機制、嚴密的賬戶管理、嚴格的資金審批調度、規
范的交易操作及完善的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控制自營業務運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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