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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業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9509517
- 條形碼:9787509509517 ; 978-7-5095-0951-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信托業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本書特色
本書以經濟法學的“三二理論”為研究的基礎理論支撐,以法理學、法經濟學、制度經濟學和比較制度分析等為分析工具,探討了信托業監管作為國家調節經濟之方式,其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基本制度構成、與其他金融監管法的關系以及在社會經濟發展、相關制度嬗變背景下,相機調適等問題。
信托業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對信托原理和國家經濟調節理論有頗深研究,他結合信托法和國家經濟調節法,對信托業監管及其制度建設進行了詳盡的闡述。國家調節說又被經濟法學界稱為“三三理論”,其研究核心是國家如何應對市場發展的需求,對其不足的地方采取相應的強行規制、直接參與和宏觀調控等方式進行管理。具體到本書有三個特點:
1.觀念新穎。作者在提出維護投資者利益和功能性監管的同時,創造性地提出對信托業的扶持幫助和引導促進也是監管的內容。這就突破了過去將監管與被監管者對立的思維,是一種構建和諧信托監管的觀念創新。書中所總結提出的信托監管部門通過向市場提供統計數據、交易模版和業務模式等方式來實現監管目標,也正是這一觀念的具體延伸。
2.緊扣實際。無論是論及模式選擇和監管體制拓新,還是對信托業準入、業務經營和退出監管的分析,作者都堅持以信托業發展的實際需求來解析現狀,以信托原理充分應用的需求來謀劃對策。我認為這是一種恰當的研究方法,特別是信托法律問題的研究尤應如此。
3.資料翔實。信托業監管實踐性很強,但相關資料特別是國外相關資料不容易系統收集。而本書所包含的信息基本覆蓋了國內外信托業監管所應涉及的關鍵點,可見作者為此進行了大量而細致的資料采集、篩選工作。這些資料不僅為書中的觀點提供了有力的佐證,也為其他研究者了解境外信托業監管提供了路徑。
信托業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目錄
**章 從金融監管到信托業監管
一、金融監管的緣由及其制度安排
二、信托業監管的特殊內涵
三、歷史回顧:信托、信托業和信托業監管
第二章 法理分析:信托業監管制度的定位
一、信托業監管法的界定
二、信托業監管法的地位
三、信托業監管法的價值、目標和原則
四、法律調整后的信托業監管:信托業監管法律關系
五、專門制定信托業監管法律的現實問題
第三章 信托業監管的模式選擇:以現代經濟法理念為基礎
一、信托業監管三種模式之比較
二、信托業調節型監管模式的內涵
三、調節型監管模式各要素間關系以及制度要求
四、調節型監管實例——我國首例公益金融監管指導文件分析
第四章 信托業監管體制域外考察與中國的選擇
一、信托業監管體制的基本問題
二、國外信托業監管體制研究及其啟示
三、信托業監管體制的制度變遷分析
四、我國信托業監管體制的沿革、問題和發展
第五章 信托業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研究
一、信托經營機構設立監管
二、營業范圍監管
三、信托經營人員從業資格監管
四、投資人資格的監管——合格投資人制度
五、我國信托業市場準入監管制度的思考與設想
第六章 信托營業活動監管制度問題研究
一、謹慎投資義務與信托營業活動監管體系
二、信托業務規范問題
三、信托業內部控制監管問題
四、信托業信息披露問題研究
五、信托資金托管制度分析
六、信托業務關聯交易監管分析
第七章 信托業市場退出監管問題探討
一、信托機構市場退出監管一般認識
二、美國信托業退出監管考察——以伊利諾伊州為例
三、借鑒伊利諾伊州經驗,完善我國信托業退出監管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后記
信托業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節選
**章 從金融監管到信托業監管
一、金融監管的緣由及其制度安排
。ㄒ唬┙鹑陲L險理論的簡要評述
金融市場缺陷是金融監管產生和發展的前提。金融風險則是金融市場缺陷的主要表現。確定風險來源,監管設計才能有的放矢。因而西方經濟學家投人大量精力進行了深入而廣泛的研究,形成了金融風險的諸多理論成果。
根據西方金融風險理論,現代金融風險主要可以歸納為四個方面:金融體系內在不穩定性、金融機構的脆弱性、金融交易個體有限理性和金融資產價格內在波動性。
金融體系內在不穩定性是指金融體系具有內在的不穩定性和脆弱性,且易于動蕩和爆發。據說*早作出相關論述的是卡爾•馬克思。不過對此問題專門研究并提出系統觀點的是明斯基(Minsky),他認為,金融不穩定性是由變換引起的。變換可能表現為戰爭爆發或結束、年景好或壞、新技術發明或應用以及金融創新等。只要這種變換形成足夠大的影響,以至于出現新的投資機會,市場主體就會爭先恐后加以利用,于是經濟繁榮、泡沫出現并擴大。由此進入后來金德爾伯格建立的MPC模型:投機瘋狂(Manias)——恐慌(Panics)——崩潰(crashes)。經濟的波動中,由于投資高潮和低谷的交替出現,正常的信貸資金流動必然受阻,當實際部門正常資金循環被打斷后,就會發生連環的違約和破產事件,當金融體系無法解決時,金融危機就全面爆發。
金融機構的內在脆弱性是指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業是高負債行業,特別是銀行以部分準備金為支點、以借短放長的期限轉換為杠桿,其經營受到利率、匯率、存貸規模、借款人履約能力等外部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和內部“委托一代理”問題的困擾,極易產生經營失敗的危險。由于“委托一代理”問題來自擁有私人信息的代理人和不擁有私人信息的委托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因而在金融市場的經理人與金融機構之間、貸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存款人之間等多對金融契約關系中都隱藏著“敗德行為”的風險(道德風險)。市場中代理人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損人利己的“敗德行為”為金融機構積累著資產質量劣化和投資人信心下降的風險!
信托業監管法律問題研究 作者簡介
李勇,2006年畢業于中南大學,獲管理學博士學位。曾在大型國企從事經營管理和法律事務工作,2000年起在中南大學法學院任教。2007年進入西南財經大學博士后流動站,任信托與理財研究所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理財市場法律制度,先后在經濟類和法學類刊物發表論文20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和省級軟科學項目等多項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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