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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填制規(guī)范 版權信息
- ISBN:9787801655028
- 條形碼:9787801655028 ; 978-7-80165-502-8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填制規(guī)范 節(jié)選
bsp;前 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二》實施以來,全國海關共辦理行政復議
案件7392件。通過辦理復議案件,一方面發(fā)現并糾正了海關執(zhí)法活動中的
錯誤和偏差,有力推動了整體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妥善化解了
行政爭議,切實維護了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維護了海關的形
象。實踐表明,行政復議工作在全面推進海關依法行政、推動法治海關建
設進程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
為了進一步推動海關行政復議工作,海關總署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二》(以下簡稱《復議條例二》)的貫徹落實,重新制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以下簡稱《復議辦法》),進一步暢
通了復議渠道,創(chuàng)新了審理方式,細化了辦案程序,健全了行政復議體制
和運行機制,增強了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爭議的能力和功效;同時加強了行
政復議各項配套制度建設,著力規(guī)范和統(tǒng)一全國海關行政復議案件辦理程
序,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和水平。其中一項很重要、很必要的工作
便是制定了55種行政復議常用法律文書格式,供全國海關在辦理行政復議
案件中參照使用。
這55種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是在海關原有的復議文書基礎上,依據《復
議條例二》和《復議辦法》的新規(guī)定重新制定的,增加了《補正行政復議申
請材料通知書二》、7種《行政復議告知書》、《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二》、
《行政復議決定補正通知書》、《行政復議和解協(xié)議書》(建議格式)、《行政
復議調解書二》等新的文書;對《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二》、《行政復議答
復通知書》等文書內容進行了完善,增加了復議權利告知部分;對《第三
人參加行政復議通知書》、《行政復議抽象行政行為審查轉送書》、《行政復
議終止決定書》、《行政復議建議書二》等文書針對不同適用情形規(guī)定了不同
的格式;對《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zhí)行決定書》、《行政復議抽象行政行為審
查告知書》、《行政復議聽證通知書》等文書針對制發(fā)對象的不同在格式上
進行了細化。2007年lO月,總署向全國海關印發(fā)了上述復議法律文書
(署法發(fā)[20073 429號《海關總署關于印發(fā)海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格式的
通知》),并將其中29種制發(fā)給申請人、第三人,或將需要其填寫的復議法
律文書予以公告(2007年第56號公告)。
一定意義上說,復議法律文書是行政復議制度的載體,在行政復議程
序中,各步驟的啟動、銜接或者終結都需要由復議法律文書予以表示,同
時,它還發(fā)揮著告知復議權利、溝通復議機關與復議各方的作用。對于復
議機關來說,準確適用各法律文書是規(guī)范辦案程序、提高辦案質量的必然
要求;對于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與第三人來說,準確理解各法律文書有
助于維護自身復議權利,監(jiān)督復議案件審理進程。為此,我們編輯出版了
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填制規(guī)范》,對每一種法律
文書的法律依據、格式、填制要求以及使用注意事項進行了說明,并對文
書反映的制度背景進行了詳細解讀,以期幫助讀者更深入了解海關各類行
政復議法律文書的格式和內容,準確理解文書體現的行政復議制度精神和
內涵。
需要說明的是,這些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為建議格式,根據個案情況,
文書表述可能不盡相同,請讀者注意甄別。另外,在撰寫填制規(guī)范時,對
相同類型的法律文書進行了合并,也請讀者留意。
本書的撰稿和審稿,十余位海關的同志參與其中。感謝為編寫本書付
出辛勤勞作的各位作者和審校者。還要感謝中國海關出版社,由于他們的
大力支持、共同努力,本書得以在短期內與廣大讀者見面。
希望本書可以為海關貫徹“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的原則和精神,在
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復議案件辦理程序,提高復議案件辦理質量,暢通復議
渠道,方便申請人復議,提高行政復議透明度和公信力等方面發(fā)揮作用。
由于成書倉促,書中難免有疏漏或不妥之處,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海關總署政策法規(guī)司
2008年4月
18.2文書解讀
18.2.1適用范圍
對于符合受案范圍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依法進行
審理過程中,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行使行
政復議機構的調查取證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采取當面審理方
式,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為保證調查取證程序的公
正、合法、有效性,適用本文書記錄有關調查和聽取意見的情況。
18.2.2文書體現的法律問題
本文書實質上體現了兩個法律問題,一是行政復議的審理方式,二是
行政復議機構的調查取證權。
1_行政復議的審理方式是行政復議制度的核心環(huán)節(jié),是行政復議制度
的價值和功能得以實現和發(fā)揮的關鍵。行政復議審理采取何種方式,應當
與行政復議本身的特點相符合,行政復議作為一項準司法行為,既要充分
體現并且符合行政效率原則,也應當在程序上體現公開、公正、參與的特
點,應當適當借鑒司法程序中的合理因素,增強行政復議的公正性,提高
行政復議的權威。
隨著實踐的發(fā)展,行政復議案件越來越復雜,有時僅憑書面審理,無
法查清案件事實,而且審理程序不透明,容易給申請人以“暗箱操作”、
“官官相護”的錯覺,不利于行政爭議的徹底解決。
《復議條例》在行政復議法的基礎上對行政復議審理方式作了進一步
細化的規(guī)定,而《復議辦法》則規(guī)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
件應當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
見”,要求行政復議機構采用當面審理的方式,主動向行政復議參加人了
解情況、聽取意見,尊重當事人的參與權。
這種行政復議審查方式的創(chuàng)新和對行政復議機構審查要求的提高有利
于增強行政復議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行政復議的公信力,有利于行政
爭議的徹底解決,真正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的統(tǒng)一。
2.《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規(guī)定調查取證是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行政
復議案件的審理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重證據、重
事實、重依據、重當事人的參與,這樣才能做到審理的公正,贏得當事人
的信任。同時,有些行政復議案件可能要經過法院的審查,因此,行政復
議機關對行政案件的審理有必要與法院對證據的審查程度相銜接。對于復
雜、疑難的重大行政復議案件,單純書面審查很難查明事實真相、作出正
確結論,也需要調查取證,因此,《復議條例》和《復議辦法》對其作了
細化,對行政復議人員的調查取證事項、調查取證要求作了規(guī)定。
18.3填制本文書的要求及注意事項
1.詢問時間:應填寫調查情況和聽取意見的全程時間。
2.詢問人與記錄人:詢問人員和記錄人員應當為持有海關調查證件的行
政復議人員。詢問人和記錄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詢問人與記錄人不能相同。
3.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應與被詢問人身份證明所載內容一致。
4.記錄內容:以問答形式,依次記錄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的對話,并保
證記錄的真實’l哇、完整性、清晰性。筆錄記載的內容必須客觀真實,如實
反映調查、詢問情況;要全面地記載問與答的具體過程和情節(jié),保證不漏
不缺;筆錄的字跡要清晰,紙面整潔,文字精確,保持原意,筆錄可以用
黑色鋼筆或簽字筆記載,也可以用電腦記載后將筆錄內容打印出來,交被
詢問人簽字確認。
5.筆錄所列項目,應當按規(guī)定填寫齊全。如記錄有差錯或者遺漏,應
當由記錄人進行更正或者補充,并由被詢問人在相應的修改位置簽字或者
捺指印確認。
6.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字(蓋章),
拒絕簽字(蓋章)的,行政復議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詢問人員、
翻譯人員(主要指為聾、啞人及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人提供翻譯的人
員)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
18.4適用本文書的其他注意事項
18.4.1適用本文書的情形
一般來說,行政復議機關在采取當面審理方式或行使調查取證權的時
候,應當適用本文書。
1.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應當采取當面審理的方式:(1)申請人
或者被申請人對于案件事實的陳述有爭議的;(2)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
料之間相互矛盾的;(3)第三人提出新的證據材料,足以推翻被申請人認
定的事實的;(4)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比如涉及稅則
歸類、海關估價等專業(yè)性比較強的行政復議案件。
2.對以下情形,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核實有關證據:
(1)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實需要認定的;(2)
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或者終止行政復議等程序性事項的;(3)申
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證據或者依據的線索,但是無法自行收集而申請行
政復議機構收集的; (4)當事人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而無法提供的;
(5)為了查明事實,確有必要調取其他證據材料的。
18.4.2調查取證、聽取意見的基本要求
證據是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核心,因此,行政復議機構調查核實證
據,聽取復議參加人意見是確保行政復議審理質量的關鍵。對此,需要注
意以下4個方面的要求。
1.簡化程序。在此前提下,可以是面對面地了解情況,比如說,將各
方面當事人叫到一起對質。也可背靠背,即分別進行調查了解。總之,只
要能搞清情況,解決問題,越簡單越好,越方便當事人越好。
2.要符合復議活動的要求,即注意將整個調查了解情況的工作始終建
立在為了審查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的基礎上,而不是為
了支持被申請人執(zhí)法的基礎上。要對事實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并收集證據,
要保持“居中裁決者”的地位和角色,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場上,而不是
替代被申請人執(zhí)法。
3.調查取證的人員。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
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進行調查取證的行政復議人員應當是
符合《復議辦法》規(guī)定的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并取得海關調查證的專職行政
復議人員,并不是普通的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復議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時有出示調查證件的義務,否則,被調查單位和人員可以以調查取證程序
不合法為由,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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