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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62031734
- 條形碼:9787562031734 ; 978-7-5620-3173-4
- 裝幀:暫無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際法 本書特色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
高校法學類專業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
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
專科、高職、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
榮獲國家教育部、司法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秀教材獎,是我國重
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
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
的法學教育事業做貢獻。
國際法 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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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和諧世界是新世紀的主旋律,也應是國際法的宗旨和目的。
半個世紀以來,國際法的范圍急劇擴大。它從被用于調節正式外交,擴大
到處理*多樣的國際活動,從貿易到環境保護,從人權到科技合作、商業、文
化、安全、發展等領域建立了新的區域性和全球性多邊機構。今天很難想象哪
一個社會活動領域不必受到某種形式的國際法律規章的制約。國際法正在從
和平共處的國際法向著國際合作的國際法轉變和發展。而我國則在這一轉變
時期適時地提出“和諧世界”這一蘊涵著和平、發展和合作的新概念。我們應
該跟上形勢,認真學習一點國際法知識。在國與國的層面上,我們應該以國際
法手段保護國家利益,構建和諧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現代國際法是動態國際法。我們在國際法的發展中可以看到一些主要動
向,指明一些特征。我們還不能為現代國際法建立一個完整和嚴格的科學體
系。現代國際法科學體系的建立還有待于國際法的發展和國際法學界今后的
努力。此外,國際法的內容非常豐富,范圍十分廣泛,且越來越廣泛。國際法
已成為一門龐大的學科,成為一種能夠滿足迅速發展變化著的國際社會正常
需求的各種法律規范的藝術體系。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正確制定和貫徹處理國際關系的方針政策,倡導和
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妥善處理國際關系中的重要問題,積累了許多寶貴經
驗,有力地促進了我國同世界各國,特別是和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友好關系。我
國在各類國際組織和區域合作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國還通過和平談
判的方法和采取“一國兩制”的方針,妥善處理了歷史遺留下來的香港和澳門
問題,為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促進國際法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國際法在促進
世界和平與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強,各國越來越重視利用國際法來保護自身
的權益。這是國際社會一個值得注意的傾向。
推動建設和諧世界,是我們堅持走和平發展道路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們實
現和平發展的重要條件。和諧世界的內涵是國際政治的多極化,其外延是世
界政治民主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實現各國的和諧相處,通過國際合
作,有效應對各種新的問題和挑戰,實現共同發展與繁榮的目標,成為國際社
會共同面臨的新課題。但是,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的國際法學研究與當前國
際形勢的發展尚不適應,對一些領域的研究還不夠深入,這一情況與我國作為
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大國地位是極不相稱的。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后,如
何掌握和運用國際法在經濟領域中的原則和規則以維護我國的貿易利益成為
當前的一項重要課題。所有這些都要求我們必須大力加強國際法學研究,加
快培養國際法方面的高級人才,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改革開放事業面臨的新形
勢、新任務。
因此,在《國際法》教材的編寫過程中,我們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國際法是一個龐雜的藝術體系,必須下大工夫去學習和研究。
2.國際法在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強,各國越來越重視利
用國際法來保護自身的權益。這是國際社會一個值得注意的傾向。我們在堅
持基本概念、基礎知識和基礎理論的基礎上,突出了新發展、新案例和中國的
國際法實踐。
3.在國與國的層面上,應以國際法手段保護國家利益,構建和諧的國際經
濟新秩序。以國際法為手段對個人加以保護,這是當今國際法律秩序的主要
目標之一。
4.國際法是國際關系的準則,反對單邊主義。應當注意美國的全球化和
全球的美國化這種值得注意的趨勢。
5.我國要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和擴大對外投資,不斷拓展海外市場,積極為
國家重大經濟發展戰略服務。我們要加強保護中國海外利益。
6.我們應該特別注意的是,現行國際法規則發展了傳統國際法,反映了國
際法今后的一些發展趨勢,如人權保護,國家責任的規則等。
7.我們要通過外交途徑,但也不排除今后會采用國際司法途徑解決爭端。
我們一定要考慮國外和國內兩個大局,要學會利用和使用國際規則。
8.從國內法視角研究國際法是不可取的,以經濟學的觀點研究國際法,也
是不可取的。我們現在應該放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分野,而
將國際法統一地融合在’一起去研究。集合力量,為國家利益服務,為21世紀
國際法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未來的國際新秩序將是對現存秩序的某些調整。調整的重點是國內管轄
與國際管轄的范圍。在某些領域,國家管轄的范圍將會有所縮小,而國際法的
管轄范圍將相應有所擴大。各國愈來愈重視運用國際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在一國內部,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則需要更多地考慮國際因素。越來越多的
國內問題需要放在世界的背景下來思考和處理。我們要堅持把國家和人民的
根本利益作為外交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始終把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安全放在
**位。要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按照和平共處五項原則處理國家
關系,努力尋求同各方利益的匯合點,同所有國家開展平等互利友好合作。要
增強外交工作的創造性、主動性、進取性,維護和拓展中國的國家利益。因此,
從事國際法工作的同志需要兼顧兩個大局,緊密地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
自覺地貫徹落實中央的方針政策,尤其是外交外事領域的大政方針,著重研究
和努力探索如何更好地發揮國際法的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為促進
祖國的和平統一大業服務,為維護我們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的利益服務。
構建和諧世界是我國外交工作的新發展和新理念。如何與世界各國通力合
作,推動實現這個理念,是一項重要的任務。這就需要我們研究國際法和從事
國際法領域工作的同事們加強加深有關的研究,國際法研究要在構建和諧世
界的過程中有正確的定位,發揮應有的作用,作出應有的貢獻。本教材便是為
適應上述要求,達到培養21世紀高質量國際法人才這個目標而編寫出版的。
《國際法》教科書在大量搜集材料、研究新的動向和發展的基礎上寫成,力
求全面、完整、準確地闡述國際法的基本概念、基本要求和基礎知識,吸收國內
外*新研究的優秀成果,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基礎上,達到理論性、實踐性、
針對性和應用性的統一。我們盡力將每個問題的全貌反映出來,特別是將我
國學者的意見和貢獻反映出來,并力求客觀、中肯、準確、精當和完整,有理有
據,有分析,力戒空泛,同時也適當對一些重大案例進行分析,為國際法在我國
進一步的普及和發展,培養大批國際法專門人才盡吾等綿薄之力。
周忠海
第十五章
國際環境法
**節 國際環境法的定義及其特點
全球性生態環境問題的出現和不斷惡化,使環境保護已經成為國際立法的必然趨
勢和首要任務。一次次的人類環境會議,數量眾多的國際組織,身處環境危機中已經
醒悟的個人,高漲的環境保護意識,風起云涌的環境保護浪潮,為新時代提供法律基礎
的國際司法實踐,刻不容緩的生存危機等,催生了一個因應現實的新的法律部門——
國際環境法。
一、國際環境法的定義
作為一個新的法律部門,國際環境法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1972年斯德哥爾摩
人類環境會議是國際環境保護運動發展史上的里程碑,是制定一套國際環境法基本規
則的首次嘗試,是國際環境法誕生的標志。
“生產力發展水平不一樣、自然資源和環境條件不一樣、經濟基礎存在差異的各國
共存于惟一的地球”這一事實決定了各國之間的相互依賴性,要求各國在經濟發展和
人類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的問題上取得一致。各國由此而有了協調其利益和意志的
必要性和可能性。《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及其議定書就是世界各國為保護人類環
境而協調意志的一個例子。如果作為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的地球環境遭到毀
滅性的破壞,那各國的經濟就會從根本上動搖甚至崩潰。正如《21世紀議程》所說,
“各國政府認識到,現在需要有一種新的全球性努力,要將國際經濟系統的要素與人類
對安全穩定的自然環境的需求聯系起來。”
可見,國際環境法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國際社會因應環境保護需要進
行廣泛合作的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它主要是將國際法的一般原則適用于國際環境
領域,例如,禁止權利濫用、使用自己的財產不應損及他人的財產,等等。它是關于國
際環境問題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當然,我們必須明確,國際環境法是國
際法主體,主要是國家(但不限于國家)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國際交往中形成
的,體現它們之間由其社會經濟結構決定的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的協調意志
的,調整國際環境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它包括有關的條約和國際習慣。當
然,從廣義上看,有關的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國際法學說以及國際組織的宣言和
決議也是國際環境法的一部分。
國際環境法是調整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為保護、改善和合理利用環境資源
而發生的關系的各種有拘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綜合體系,是在現代政治、經濟、
文化、科學技術等各種因素錯綜復雜的變革條件下發展起來的。它表現為法律規范,
即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是適用于國際社會的法律,由國家作為主要的法律主體,
以國家的共同制定或認可作為立法方式,以國家單獨的或集體的強制措施作為實施的
保障。它調整那些與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關的國際關系,其調整對象是廣泛的。
凡與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關的國際關系,不論它屬于國際政治關系、國際經濟關系
還是屬于其他領域的國際關系,都在國際環境法的調整范圍之內。這里的“環境”,是
指人類賴以生存和活動的空間環境,它包括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自然因素指陸地、
土壤、水域、大氣、動物、植物、礦藏、文化和自然遺產等;社會因素包括諸如為保護環境
而采取的政策、方針、貿易措施等與各國社會、經濟條件有關的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
的,影響國外環境權益的行為。
國際環境法對國際環境法律關系的調整,是通過創立、維持或認可其主體之間在
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來實現的。這種調整是以特定的與利用、
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關的法律事實的存在為根據的。如1941年美加之間的特雷爾冶煉
廠案。加拿大的特雷爾冶煉廠排放的富含二氧化硫的濃煙給毗鄰的美國造成損害,兩
國就產生了調整相互間有關權利義務的關系。國際仲裁庭裁決加拿大應對美國做出
賠償,這就規定了美國的求償權利和加拿大的賠償義務。
由于人類釋放的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在大氣層中大量增加,導致一種危及生
命支持系統的效應——“溫室效應”的出現,從而引起全球氣候變暖;起泡劑生產以及
使用制冷劑和噴霧劑所釋放的氣體,引起大氣臭氧層的耗竭,而臭氧的大量損失,又對
人類和牲畜健康以及海洋食物鏈下部的一些生命形態造成災難性的影響。所以各國
一致認為需控制和減少人類“溫室氣體”的排放,于是就制定了《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
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國際條約,來對各國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加以調整。
綜上所述,國際環境法(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是關于國際環境問題的國
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和,是主要調整國家在國際環境領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
規章制度,是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制裁公害領域中的國際法律規范,是建
立在“地球一體”[1]概念上的國際法新領域。國際環境法是“法”。其主體主要是國
家和國際組織,其淵源是國際環境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產生、得以確立并獲得法律效
力的方式或事實,包括環境保護的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一般法律原則和國際宣言與決
議,司法判例和著名學說為其“輔助性淵源”。
二、國際環境法的特點
國際環境法作為一個正在蓬勃發展的新興法律部門,在具有一般法律屬性及國際
法共同屬性的同時,其自身還有著一些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特點。
(一)國際法的新領域
20世紀中葉以來,國際法有了很大的發展,其表現形式和特點之一就是調整范圍
不斷擴大,出現了許多新領域。國際環境法便是這些正在蓬勃發展的新領域之一。可
以說,國際環境法是在國際環境問題日趨嚴峻的情況下形成和發展起來并逐漸成為一
個新的法律部門,它為了改善和保護國際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而產生,是國際法進步
和發展的必然產物。
水流、大氣、野生物種乃至整個自然環境都不受人為國界的限制;一國境內嚴重的
環境污染,其危害性在很多情況下會波及多個國家乃至影響整個地球的生態系統。所
以,環境問題的有效解決,單靠各國的國內立法是難以實現的,國際合作是保護人類環
境的必由之路,而國際法則是保證國際環境合作取得成功的必要基礎。在國際環境合
作上,必須以國際法的一般規則為基礎。
(二)國際環境法的公益性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是危及全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全球性問題,保護環境是為了全
人類的共同事業和共同福利。對此,許多國際公約都在序言和條約中作了明確規定。
如《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在前言中宣布:“決心要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使其免受臭
氧層變化所引起的不利影響。”《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則更清楚地指出:“承認地
球氣候的變化及其不利影響是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并“決心為當代和后代保護氣
候系統”。
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個人或一個國家都不可能建立起自己的環境防線。很明
顯,環境保護絕不是一個人、一個地區或一個國家就能夠做到的,它需要全世界、全球
范圍的大動員,是整個人類共同的事業。面對人類共同的危機,為了人類共同的利益,
人類必須采取共同的行動。因而通過國際合作,制定改善環境、保護環境的法律,就全
人類而言,其顯著的公益性就不言而喻了。
(三)國際環境法的邊緣綜合性
國際環境法是一個與許多法律部門緊密交叉的邊緣性法律部門,它處于多種學科
的交匯點上,融匯了多種學科的知識并對多種學科產生影響,具有顯著的邊緣綜合性。
1.國際環境法的邊緣性,表現在它與許多國際法部門的交叉和密切聯系上。國際
環境法與海洋法、國際水法、國際發展法、國際經濟法等密切聯系、互相交叉、互相
影響。
國際法 作者簡介
p>作者簡介
周忠海 男,1945年生,河北省沙河市人。1981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
系,獲法學碩士學位。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際法學專業、軍事法學專業
碩士、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國國
際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海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員,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國際法研究中心特
聘教授(研究員),中國人民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軍法系兼職教授,中國海洋大
學兼職教授、中國海洋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外交學院兼職教授,《中國大百科
全書》第二版(國際法卷)主編,中國民航總局特聘專家等。曾參加《聯合國海
洋法公約》起草委員會工作,參加我國多部法律的起草討論工作,多次赴國外
和我國港臺地區講學。主要著作有:《國際法》、《周忠海國際法論文集》、《中
國和平發展與國際法》、《國際海洋法》、《國際經濟關系中的法律問題》、《科技
進步與海洋法的發展》、《國際法學述評》等。曾發表《論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
的地位和作用》、《國家主權與人權》、《WTO規則與國際法》及《論國際海洋法
法庭的管轄權》等100余篇重要學術論文。
馬呈元男,1956年生,山西省孝義市人,法學博士。1993—1994年于美
國華盛頓喬治城大學法學院學習;2001年1~5月于美國諾丁漢大學法學院學
習。現為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北京市國際法學會理事。主
要著作有:《國際公法》、《國際法學述評》、《國際犯罪與責任》、《試論皮諾切特
的豁免權》等。曾發表《論國際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制度》、《論國際刑法的性
質》、《論國際犯罪責任的若干原則》、《論對國際犯罪的屬地管轄原則》等數十
篇學術論文。
李居遷 男,1971年生,河南省南陽人,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
學院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國際公法研究所所長,中國空間法學會
理事,北京市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2001年秋在美國加州大學圣迭戈分校短期學習。曾在韓國高麗大學進行過一
年的國際項目研究。2004~2005年在韓國國立漢城大學擔任訪問教授。主要
著作有:《WTO爭端解決機制》、《國際法》、《國際法學述評》、《國際經濟法》、
《網絡與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歐洲合同法》(譯著)、《世界貿易體制下的
中國》(譯著)等。曾發表《國際法——變動世界中的公平和正義》、《國際法的
強制性》、《WTO體制下的貿易與環境法律問題》、《WTO上訴程序簡論》、《反
傾銷法的理念及其局限論析》、《WTO保障條款的源流和法律特征》等數十篇
論文。
林燦鈴 男,1963年生,福建省人,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
導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副所長,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研究中心副主
任,中國政法大學國際環境法研究中心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修訂框架研究顧問組專家。主要著作有:《國際法上的跨界損害之國家責任》、
《國際法學述評》、《環境倫理學》、《國際環境法》等。曾發表《論跨界損害的國
家責任》、《論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家責任》、《環境
問題的國際法律調整》、《英美法對日本刑事程序制度的影響》(編譯)等30
余篇。
凌 巖 女,1949年生,北京市人,法學碩士,荷蘭社會科學院研究生文憑
(1992年)。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曾任聯合國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
法律官員,荷蘭萊頓大學國際航空外空法研究所訪問學者。中國國際法學會
常務理事,中國國際法年刊編委。主要著作有:《跨世紀的海牙審判——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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