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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第五冊 版權信息
- ISBN:756201616X
- 條形碼:9787562016168 ; 978-7-5620-1616-8
- 裝幀:精裝本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第五冊 本書特色
出版說明
建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之一,是建立、健全相關
的法律體系。這一目標的實現,有賴于法學理論水平的提升。歷
史經驗證明,積極、及時地發現、利用有益的理論資源,是自我
完善、不斷進步的有效途徑。為此,我社謹向法學界廣大讀者推
薦我國臺灣學者王澤鑒教授的代表作:《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王澤鑒教授于60年代留學德國,專攻民法和法學方法論,
獲法學博士學位,后長期執教于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是我國臺灣
*具影響的學者之一。本書是王澤鑒教授所著論文的匯集,集中
反映了作者20余年間的主要學術成就。在書中,作者深入討論
了民商法學的基本理論問題和判例研究的一般方法;以大陸法系
傳統法理為依托,借鑒英美等國法學發展的經驗;以法學的方法
論,去闡釋、檢驗法律的適用,發現涵蘊于個案之中的法律原
則,創構了一個理論與實務有機結合的民法學術體系。
盡管本書具有極高的學術價值,但由于海峽兩岸不同的社會
制度及多年隔絕等原因,書中局部篇章內容及文字表述,與此間
多有不合;經作者同意,已作適當刪改,望讀者查諒。同時,我
們相信廣大讀者定會從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觀
點出發,以科學的精神對待這些著述,汲取其中有益的成份。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7年10月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第五冊 內容簡介
片斷:
七、物權行為與無權處分
(一)物權行為與無權處分
第118條第1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
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此之所謂“處分”,系指
處分行為而言,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如債權讓與),但
不包括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在內。例如,甲擅自出售乙寄托
之某古董給丙,并依讓與合意交付之,該“出賣他人之物”之
買賣契約有效,物權行為系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惟丙系不知
情者,得依關于善意保護之規定,取得其所有權(第801條、第
948條)。又例如,A有某地,誤登記為B之名義,B設定抵押
權給不知情之C,其物權行為系屬無權處分,C因信賴土地登
記,而善意取得抵押權(“土地法”第43條)。
(二)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
與無權處分應嚴予區別者,系為無權代理。無權代理者,系
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為行為(債權行為或物權行為),例如,
乙有某珍貴稀有之郵票寄放甲處,甲以乙之名義出賣給丙,并
依讓與合意交付之。此種無權代理與出賣他人之物及無權處分,
在法律效果上有二點不同,應予注意:
(1)就債權行為而言,出賣他人之物者,其買賣契約之效
力不因出賣人無處分權而受影響。于無權代理之情形,其買賣
契約效力未定,須經本人承認始生效力(第170條以下)。
(2)就物權行為而言,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者,其物權行為
效力未定,須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第118條第1
項),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后,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
自始有效,但數處分相抵觸時,以其*初之處分為有效(第118
條第2項、第3項)。惟受讓人善意信賴“處分權”者,其善意
應受保護,無權處分雖未經有權利人之承認,仍能取得其權利。
于無權代理之情形,其物權行為,亦屬效力未定,非經本人承
認,對于本人不生效力(第170條第1項)。須特別強調者,相
對人對“代理權”之信賴,并不受保護(關于表見代理,參閱
第169條),故在上舉之例,丙縱使不知甲無代理權,亦不能主
張善意取得該畫所有權,僅能依第110條之規定向甲請求損害
賠償。
八、物權行為之解釋
任何意思表示,任何法律行為,為探求其真意及內容,均
須解釋,債權行為如此,遺囑如此,物權行為亦不例外。惟實
務上以債權行為(尤其是契約)之解釋,*為重要,其主要理
由系基于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定條款,其內容如何,有
待確定,而契約之漏洞(Vertragslucke),于無任意法規可資適
用時,則更須填補之(所謂之“契約的補充解釋”,erganzende
Vertragsauslegung)。關于物權行為,因采物權法定主義,除
“民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第757條),當事人
意思活動余地較狹,解釋必要性相對減少。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第五冊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第五冊 前言
序
海峽兩岸關系解凍后不久,兩岸法學家便開始接觸和交流。
我和王澤鑒教授在那時便開始建立私人友誼。因為都是從事民法
教學和研究工作的,交流又無語言障礙,我確實從與王澤鑒教授
交往中學習到不少有益的東西。學問是來不得半點虛假的,有就
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深就是深,淺就是淺,不能裝腔作勢。王
澤鑒教授在民法領域內著作之豐,范圍之廣,見解之精,研究之
深,在法學界是公認的,我也傾慕不已。
王澤鑒教授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叢書,在臺灣地區有
很大影響,聽說每出版一本學生便爭相購買,先睹為快。這套叢
書的魅力何在呢?我認為王澤鑒教授在這套叢書中創造和深化了
一種新的民法研究方法。民法是一門理論博大精深的學科,從其
理論之完整和文化之深遠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民法又是一
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隨著經濟社會生活的變化,它又在每日每
時地變化著,需要回答許許多多不斷發生和出現的疑難問題。如
何把二者*有效地結合起來,是許多民法學者探索的問題。王澤
鑒教授在這套叢書中做到以理論為根據,以案例為依托,以類型
化為手段,以分析法學為方法,以社會豐富生活為土壤,使民法
研究從象牙塔中走出來,開拓了一個極為廣闊的研究空間。這種
方法對廣大學者無疑是很好的啟迪。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這套叢書,為民法教學與研究做了
一件有益的事。
今年春季我在臺灣講學訪問1月有余,王澤鑒教授親自陪同
并邀家中作客,觀看大劇院演出,甚為感激。學者友誼,但愿長
青,是為序。
江平
1997年歲末于北京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第五冊 目錄
目錄
總則編關于法律行為之規定對物權行為適用之基本
問題
三論“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
出租他人之物、負擔行為與無權處分
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認與債之主體的變更
買賣、設定抵押權之約定與第758條之“法律
行為”
物權行為錯誤與不當得利
未成年人與代理、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制度與衡平原則
不當得利之連帶債務
侵害他人債權之侵權責任
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
出賣之土地于移轉登記前被征收時,買受人向出賣
人主張交付受領補償費之請求權基礎
德國法上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
基于契約關系之越界建筑與土地受讓人之拆屋還地
請求權
離婚契約之拘束力與特別生效要件之履行
兩愿離婚“登記”法律性質之爭議在法學方法論上
之檢討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 第五冊 作者簡介
王澤鑒1938年出生于
臺灣臺北,畢業于臺灣
大學法律系,獲德國慕
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曾
擔任德國柏林自由大學
訪問教授,并在英國劍
橋大學、倫敦大學政經
學院、澳洲墨爾本大學
從事研究工作。專攻民
法,主要著作有《民法
學說與判例研究》(八
冊)、《民法總則》、
《民法債編》、《民法
物權》等,F任臺灣大
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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